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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公文处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14浏览量:21024

青岛黄海学院公文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文处理管理,规范公文办理流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文包括中央、省、市、区四级行(党)政单位下发的公文、密件以及社会组织、其他院校转发的公文等。

第二章 公文处理流程

第三条 签收。主送学校的各类文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审核并组织运转。对收到的公文,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逐份清点,核对无误后进行登记。各单位(部门)通过其他收文渠道签收的文件,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确认,如有需要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备,由综合办公室公文处理人员按照公文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第四条 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按照《收文登记簿》(电子版和纸质版)分类、分册详细记载。登记内容包括编号、收文日期、发文机关、发文字号、公文标题、承办单位或承办人、签收人、备注等。

第五条 审批。对收到的公文,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为是否须由本校进行办理。确认需由本校进行办理后,应按照公文办理单相关内容填写后张贴,交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经指定校领导批示,并按照批示内容转交相应责任单位(部门)。

第六条 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或按照领导批示传阅。公文传阅应当严格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阅文者在阅知公文后应当签署姓名和年月日,必要时签署阅文意见。批办性公文根据拟办意见,转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办理的,应当由主办单位(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办理。承办单位(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办理。涉密公文的办理,应当严格公文交接手续,并做好密件的保密保存工作。

第七条 传送。已上传群文件的公文,综合办公室公文处理人员不再单独转发承办单位(部门),由承办单位(部门)自行查找并接收公文,按照公文内容要求进行办理;已单独传送给承办单位(部门)的文件,综合办公室公文处理人员不再重复发送,如有需要请翻阅历史记录自行查找;若承办单位(部门)对领导批示的公文存有疑义,应由公文办理单中领导批示的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与批示领导沟通协调,如有改动请及时将协调结果反馈至综合办公室公文处理人员,由公文处理人员按流程对公文重新办理。

第八条 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达传阅对象阅知。

第九条 督办。综合办公室督办工作人员将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在公文派送时,公文督办工作人员将提醒承办单位(部门)公文办结时间,在办理时限前一日内督办工作人员将再次催办一次。至此,如若再发生迟报、漏报等现象,造成的事故责任由承办单位(部门)承担。

第十条 答复。公文办理结果,应当在办理截止日前答复来文机关(单位或部门)并向综合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人员报备,同时将办结后的公文一并送还至综合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登记存档。

附件:青岛黄海学院公文处理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