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青岛黄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4-16浏览量:5357


青岛黄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含兼职)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或教学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中,因本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育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第四条 设立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处理;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提请复议,并直接进行复议、仲裁或裁决。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各学院院长和教学工作部、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处、财务部、后勤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学工作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发现教学事故后均可通过电话、邮件、书面等方式向责任单位、教学工作部、纪检监察处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负责查实,并对事故的等级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个工作日内填报《青岛黄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学工作部。填写《青岛黄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时,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


学事故,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第七条 教学工作部对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进行初步审核。对确实构成教学事故的,上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中,如发生争议或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有异议时,应提交《青岛黄海学院教学事故申诉表》,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研究仲裁,并报校长裁决。校长裁决为教学事故认定的最终决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决定,教学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审批;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学工作部、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查实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签发。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对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评定其当月绩效薪金末等,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资格,并给予其部门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各部门可以给予进一步处理。


(二)对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评定其当月绩效薪金末等,取消其一年内的评优、晋职、职称评审、加薪资格,给予其警告处分,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三)对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除其当月和当年绩效薪金,取消其两年内的评优、晋职、职称评审、加薪资格,给予其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四)一年内构成多次教学事故者:2 级教学事故的按Ⅱ级教学事故认定; 3 级教学事故的、或 1 级和 1 次Ⅱ级教学事故的、或 2 级教学事故的均按级教学事故认定。对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其以上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调整岗位、降级(职)使用或解聘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形成后,应于当日送达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属部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下达一周内无异议的,Ⅰ级、Ⅱ级教学事故由学校行文通报,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学工作部行文通报。处理公文必须送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部门负责人故意隐瞒本部门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对待。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决定下达一周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专科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学院教职工、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黄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青黄院教发〔201420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工作部、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黄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2.青岛黄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


3.青岛黄海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


4.青岛黄海学院教学事故申诉(提请复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