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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与德法教研室举行理论分享活动
发布时间:2021-11-08浏览量:4453

113日上午,原理与德法教研室举行理论分享活动,段利飞老师围绕意识形态与资本相关的问题,和与会老师分享了对该问题的看法。

段老师首先介绍了一下基本的理论常识。意识形态与非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的“亚”维度区分的结果。社会意识作为社会的精神生活过程,结构复杂而精微,从反映社会存在的程度和特点来看,分为社会心理和思想体系;更进一步,各种思想体系由于对经济基础的关系不同和反映社会存在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意识形态范围内的思想体系,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特定经济基础并为之服务,在阶级社会里还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反之,非意识形态不是特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自身无阶级性,可谓各阶级和各种经济基础服务。在这个基础上,有必要认识到私有制必然导致利己主义,也是一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共有的观念。

 关于利己主义,他引用了马克思主义的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产物。你们的利己观念使你们把自己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从历史的、在生产过程中是暂时的关系变成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这种利己主义是你们和一切灭亡了的统治阶级所共有的。”他认为:资本对意识形态的影响,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待:资本从本质角度的“本分”追逐;资本从工具角度的”抽底“冲击。前者,资本从本质角度的”本分“追逐,产生对意识形态的量变式冲击;后者,资本作为工具,执行针对意识形态的”抽底“式冲击。在理解这些问题的基础上,他认为应当从两个角度理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从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尤其是其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的角度理解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必要性。也要从资本的本质角度去理解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