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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读原著”之《死刑问题面面观》
发布时间:2022-05-27浏览量:2404

一、活动时间

2022年5月22日,星期二上午

二、活动地点

马克思主义学院207办公室

三、参加人员

史纲和概论课教研室老师

四、研讨题目

《死刑问题面面观》

五、主讲人

滕金聪

六、主要内容

本次理论分享主要围绕“死刑”这一问题,探讨死刑的前世今生、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状况、我国死刑适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三个问题。

1.死刑的前世今生

(1)中国古代的死刑

中国古代的死刑具有罪名条目繁多、执行方式严酷的特点。我国古代,周有斩、杀、膊、辜、焚、车、环磐、踣、磬、磔等。秦有腰斩、戮尸、枭首、车裂、阬、弃市、射杀、定杀、具五刑、囊扑、凿颠等十二种。汉代和晋朝分弃市、腰斩、枭首三等。北齐分轘、枭首、斩、 绞四等。北周有磬、绞、斩、枭、裂五等。后魏有斩、绞、腰斩、环、沈(沉)渊五等。至隋代时始定死刑为斩和绞。唐代沿用之,后改斩绞为重杖 处死,较历代残酷的死刑方式渐趋文明。

(2)古代外国的死刑

主要介绍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典》、古希伯来法典、古印度《摩奴法典》、中世纪欧洲国家的死刑及其执行方式。

2.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状况

18世纪初,英国著名思想家托马斯?莫尔在其著作《乌托邦》中指出,应该废止窃盗罪的死刑。另一位死刑废除主张者贝卡里亚认为:死刑违反社会契约、死刑没有威慑效果、

死刑侵犯人性尊严,也不人道、死刑违背现代刑事政策的宗旨、死刑和禁止杀人的法律自相矛盾、死刑误判难纠、死刑不具有可分性,各种执行不尽公平,所以应当废除死刑制度。而主张保留死刑的人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死刑并不违背社会契约,人们在建立社会契约时所让渡给国家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在内;废除死刑才是不人道的,因为这样就贬低了犯罪所侵害的个人权益或社会利益的价值;死刑是剥夺某些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的最有效手段,具有特殊威吓效果;死刑与国家禁止杀人的法律规定并不矛盾,相反,死刑就

是为了更好地使国家禁止杀人的法律得到执行;自由刑的适用要使社会花费更大量的财富,而死刑更为经济;对重罪犯人不处死刑才违背罪刑等价原则;可能的误判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且在现代司法之下,误判的可能性极小;死刑不是残酷的刑罚,故并不违宪,也不侵犯人的生命权。在避免私刑、实现社会正义、符合民意等方面,死刑都有着相当重要的功能。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表现之一就是在立法上大幅度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款,将其限制在谋杀、叛逆和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表现之二就是在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

3.我国现行的死刑适用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我国死刑政策是基于对死刑的正确认识而确立的。我国不推崇死刑、不迷信死刑,也从来没有为了震慑一般人而强调死刑;保留死刑是为了特殊预防;死刑有消极作用,多杀乱杀后患无穷。因此,要保留死刑,更要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在适用死刑的案件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方式等方面都进行相应的规定以体现特殊预防目的和少杀慎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