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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博士研究生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17浏览量:13556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发挥人才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均享受学校以科研项目立项形式资助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条  项目申请及立项审批程序

1.享受科研启动经费人员,本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黄海学院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由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连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交科研处备案;

2.科研处组织三名以上的同行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同行评议,确认科研项目和启动经费使用计划的可行性;

3.科研处将评议结果报分管院长审批。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学校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和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册,并在财务处设立专门户头,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启动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

1.对引进的博士,学院拨付科研启动经费(必须有项目),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拨付2万元,科技类项目拨付5万元;

2.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按学校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3.科研启动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交结项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所购置的设备要报科研处,经学校审批后方可购置,设备所有权属学校)。

第五条  项目管理

1.由科研启动经费资助的项目统一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有关项目计划、档案、成果管理以及奖励等,参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在学校继续从事研究者,剩余资金必须全部缴回财务处。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青岛黄海学院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