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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关于完善听课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03浏览量:14512

听课是了解教师教学情况、教学水平及存在问题与学生学习情况的一项重要活动,也是相互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材教法,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巩固教学中心地位,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使管理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着力推动教学工作规范化建设,同时营造一个关心教学、重视教学、熟悉教学、支持教学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人员范围

1.校级领导干部;

2.职能部门、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

3.各学院领导,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

4.学校、学院教学督导人员;

5.任课教师。

二、听课任务

1.校级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2.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其他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学时;

3.各学院领导、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4.学校、学院教学督导人员听课次数根据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学时。

三、听课范围

听课范围包括该学期学校所开出的所有课程。校领导听课范围主要是本人联系的教学单位所开设课程,也可在全校范围内选定;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负责人听课,一般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及工作性质,在全校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选择课程;各学院领导以及教师主要听本单位教师承担的课程及其他学院老师承担的本学院相关课程;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主要听分管班级所开课程。

四、听课方式

听课以随堂为主,也可根据需要采取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的方式。听课时应考虑选择老、中、青不同层次教师,特别是新开设课程和新任课教师。

五、听课内容

1.了解教师授课基本情况。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听课时,主要对教师的备课情况、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和教学效果等作出评价和分析;各学院领导、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和任课教师听课时,除对上述内容予以评价外,还应着重对教学大纲的贯彻、教学内容的选择、重难点把握等做出评价和分析。

2.了解学生上课基本情况。主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课堂纪律情况,精神面貌,课堂学习气氛等。

3.了解教学条件保障情况。主要检查教室环境卫生、教学仪器设备、门窗、桌椅、窗帘、上下课铃声等教学条件保障情况。

4.收集师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听课管理

1.听课中遵守教学纪律,关闭通讯工具。每次至少听完1节课,中途不得离开。

2.听课人员每次听课时,应客观、及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本并及时存档。

3.课后应主动与师生交流。听课人员对课堂教学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帮助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同时要征询师生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听课活动由教务处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每学期初统一发放听课记录本,学期末,教务处负责收集校领导、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校级教学督导员的听课材料,汇总听课情况,并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布。各学院听课材料由各学院收集汇总。

5.被听课教师的听课综合评分将作为本人年度教学质量考评的主要依据。

七、附则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听课制度同时废止。

青岛黄海学院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