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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25浏览量:42373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络阵地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的运营与发展,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校新媒体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黄海学院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包括以青岛黄海学院、青岛黄海学院各学院(部门)及其下属组织、青岛黄海学院各学生社团组织名义开通运营的各类微博、微信。

第三条 青岛黄海学院各级官方微博、微信是服务师生校友和社会大众的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应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

二、官方微博、微信的发布内容

第四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要发布学校教育教学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其宗旨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发展,以凝聚师生校友情感,宣传学校发展成就,展示学校形象。

第五条 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未经授权,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如确有需要,在报学校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口径一致,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三、官方微博、微信的管理与审核

第七条 青岛黄海学院官方微博、微信由校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学院院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的内容审核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工作分管领导为具体主管领导。

第八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部门)应主动建立健全微博、微信管理制度,明确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博、微信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九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条 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在注册开通后应尽快进行实名认证,并详细填写《青岛黄海学院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见附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至校综合办公室统一备案管理。各单位若发生主管领导或管理人员变更,应重新填写《青岛黄海学院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报校综合办公室修改备案。

四、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外传。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发布、转载有关信息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执行。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一律不得发布,以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五、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如开通手机报、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依照此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与学校以及兄弟单位的联动,通过建设微博群、微信群的形式,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格局,以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

第十五条 官方微博、微信的运营与维护要严格遵守学校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违法行为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青岛黄海学院各级单位官方微信登记表

 

学院 / ()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主管领导:_______________

序号

设立单位

微信名称

微信号

公众号 性质

认证情况

负责人

管理员

是:认证时间

姓名

办公室电话

手机

姓名

办公室电话

手机

邮箱

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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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填写范围为本单位所有开通的官方微信,包括学生组织、社团、班级等。

2.“公众号性质”:该微信公众号为服务号还是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