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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5浏览量:43500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校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报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青岛黄海学院报》(以下简称校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校报的地位、基本任务和作用、奋斗目标

第一条 校报的地位

校报是是学校重要媒体之一,是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学校联系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要纽带,是展示学校形象和塑造学校品牌的重要窗口。

第二条 基本任务和作用

校报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报编委会的指导下,围绕学校发展目标和中心工作,引领学校思想和文化的发展。

校报的基本任务:一是宣传好党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高校的政策,实现校情的上传下达,发挥好桥梁作用;二是宣传校内外的先进思想、理念,好的经验和做法,起到推动学校发展的作用;三是大力宣传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所取得的新成果、新经验,宣传师生员工和校友中的先进人物,发挥好宣传的导向作用;四是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起到警示作用;五是记录重要事件,起到资料保存和查阅的作用;六是培养、壮大宣传队伍,担当起校报宣传人才培养责任。

第三条 奋斗目标

紧紧围绕建设开放的特色鲜明的多科性高水平信息工程大学发展战略,探讨学校未来的发展方向、模式、措施等问题,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

第二 办报基本原则

校报办报的基本原则是:旗帜鲜明、重点突出、贴近实际、开放视野。

第四条 旗帜鲜明,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确立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为培养人才服务的办报宗旨。

第五条 重点突出,就是要紧紧围绕学校工作大局,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动员和激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第六条 贴近实际,就是要把弘扬主旋律和提倡多样化结合起来,贴近校园生活实际、贴近师生员工实际、贴近学校工作实际,体现时代性。

第七条 开放视野,就是要引导广大师生放眼世界,把学校的发展融入世界高校和中国高校的发展潮流中,以利于我们解放思想,把握规律,富有激情和创造性地推动和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校报定位

校报是新闻记录、交流碰撞、舆论引导的平台。

第八条 新闻记录,展示形象

新闻记录是媒体的一项基本而重要的职责。校报的新闻记录,不仅仅是对新闻事实的客观反映,还要在新闻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做好深度报道。

第九条 交流碰撞,舆论引导

校报要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宣传意识要先行,舆论氛围要先期营造。一是围绕学校党委行政正在酝酿的重大决策,做好目标确定前的思想铺垫工作;二是学校党委行政目标确定后,做好目标实施前的思想发动工作;三是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做好思想引领工作,包括正确思想的强势主导和对消极思想的积极疏导;四是在目标实施后,及时总结成果、经验,做好思想激励工作,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打下基础。

第四章 校报工作领导体制

第十条 成立校报编委会。校报编委会在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下,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报道计划,检查校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校报质量状况。

第十一条 校报实行编委会领导下的总编负责制。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兼任总编辑,校报编辑部主任具体负责校报日常工作。

第五章 校报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宣传、党管干部的原则,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人员从事校报专职编辑工作。

第十三条 校报骨干队伍由专职编辑、特约评论员、特约编辑、特约记者、通讯员、学生编辑、学生记者组成。学校对校报工作队伍实行统筹管理,适时更替记者队伍。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校报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确定专人为兼职通讯员,积极提供新闻线索,采写新闻稿,主动接洽来访校报记者。校报记者团的学生要积极参加校报的采、编、排、校等工作,在工作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新闻采编能力。

第六章 校报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校报编辑实行“三审三校”制度:责任编辑一审一校,编辑部主任二审二校,校报总编三审三校。

第十六条 校报发行分校内发行和校外发行。校内发行到学校党政群团、教学教辅、科研单位、校属企业、学生寝室。校外发行到有关部门、兄弟院校,优秀校友,学校客座教授等。

第十七条 校报留存。校报编辑部实时将往年未合订成册的报纸合订成册,送学校档案部门存档,并送校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留作资料。

第七章 培训和奖励

第十八条 校报每年对全校学生通讯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考核合格者吸收为记者团记者,并核发采访证。

第十九条 校报每年进行表彰奖励。评选校报好新闻,表彰奖励优秀记者、通讯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为宏观管理办法,校报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青岛黄海学院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络阵地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的运营与发展,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校新媒体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黄海学院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包括以青岛黄海学院、青岛黄海学院各学院(部门)及其下属组织、青岛黄海学院各学生社团组织名义开通运营的各类微博、微信。

第三条 青岛黄海学院各级官方微博、微信是服务师生校友和社会大众的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应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

二、官方微博、微信的发布内容

第四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要发布学校教育教学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其宗旨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发展,以凝聚师生校友情感,宣传学校发展成就,展示学校形象。

第五条 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未经授权,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如确有需要,在报学校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口径一致,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三、官方微博、微信的管理与审核

第七条 青岛黄海学院官方微博、微信由校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学院院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的内容审核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工作分管领导为具体主管领导。

第八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部门)应主动建立健全微博、微信管理制度,明确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博、微信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九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条 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在注册开通后应尽快进行实名认证,并详细填写《青岛黄海学院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见附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至校综合办公室统一备案管理。各单位若发生主管领导或管理人员变更,应重新填写《青岛黄海学院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报校综合办公室修改备案。

四、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外传。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发布、转载有关信息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执行。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一律不得发布,以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五、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如开通手机报、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依照此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与学校以及兄弟单位的联动,通过建设微博群、微信群的形式,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格局,以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

第十五条 官方微博、微信的运营与维护要严格遵守学校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违法行为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