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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外宣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5浏览量:41689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外宣传工作(以下简称外宣工作),促进外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外宣工作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宣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政中心工作展开,通过全面、准确、生动的宣传报道,更好地展示和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师生员工凝聚力,为实现学校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第二条  外宣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接受校外媒体采访,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必要时,由党委宣传部安排专人陪同采访。

第三条  各单位及个人向校外新闻媒体投寄的学校外宣稿件应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向校外新闻媒体投寄。外宣稿件应做到真实客观、及时有效。凡涉及学校保密事项的,按《青岛黄海学院宣传工作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媒体、学校各单位大力宣传报道我校的重大战略部署、重大成就、特色工作以及先进典型人物等,支持各单位在校外媒体上进行有助于提升本单位或学校整体形象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及时将拟对外报道的信息和内容报至党委宣传部,以便联系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对各种新闻媒体报道本单位的新闻,所在单位应及时录制、收集和存档,并按规定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校内外媒体采访报道,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3天填写《新闻报道信息报送单》,由本单位通讯员报送党委宣传部,以便及时组织报道和采集文字、音像资料。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举办单位尽可能提前与党委宣传部取得联系,共同协商活动方案,也可由党委宣传部约请媒体,共同修正活动方案,以便更好地开展外宣工作。

第七条  学校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应先到党委宣传部联系登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安排接待。

新闻媒体采访校领导或者向校领导约稿,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新闻媒体采访校内有关单位,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安排采访事宜。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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