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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未续订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9-10-09浏览量:15082
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未续订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情简介】

万某于2003年9月1日到某设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1年1月30日到期后,未再续订,但万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亦继续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万某工作到2011年9月30日,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确认与该公司自2011年1月30日至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该公司支付其2011年2月30日至9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万某与某设计公司订立的期限至2011年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万某继续为该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亦继续支付万某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与万某续订劳动合同。现该公司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万某订立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故裁决支持了万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存续,但未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是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用人单位之所以承担不利后果,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无论是用人单位初次任用劳动者,还是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均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个月内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此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若用工超过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就要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