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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属劳动报酬
发布时间:2019-11-19浏览量:15632

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属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日,张某入职某房产公司,月工资8000元,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5月10日,张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19年2月2日,张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8000。该公司辩称,张某主张已过一年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张某于2008年3月1日入职某房产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该房产公司应支付张某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至2009年3月1日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应自2009年3月1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主张该项权利,但其2019年2月2日才提起仲裁已超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其主张。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某应自2009年3月1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其2019年2月2日才提起仲裁,已过9年多,其主张显已超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抗辩,张某的主张自然不会得到支持。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及时维权,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