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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
发布时间:2019-11-19浏览量:16199

延时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

【案情简介】

李某于1995年4月1日到某大酒店从事电工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制。李某称自2003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其每周延时工作六小时,法定休假日未休息,但该酒店从未支付其加班工资,李某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大酒店支付2003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庭审中李某提交了排班表以证明其加班的事实。该大酒店认可李某每周延时工作6小时,法定休假日加班,但辩称已安排李某补休,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该酒店提交考勤表予以证明。李某认可酒店曾安排其休息,但称延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补休,应支付加班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大酒店安排李某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息日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该大酒店应支付申请人延时加班工资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遂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延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是否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

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错误的认为可以安排补休,从而不用支付加班费。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该条规定“……(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但未规定延时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安排补休。因此用人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应遵守法律的规定,若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若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也要依法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应注意,如果是安排劳动者补休的,还应当做好考勤,否则在发生争议时,可能因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