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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毕业生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24浏览量:9490

 前十一条高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与毕业生就业扶政策详见22日与23日推文 

目录

毕业生创业政策

    1、一次性创业补贴

    2、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5、创业训练营

    6、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毕业生创业政策

1、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 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 1.2 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 2000 元。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大学生等群体创办的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 2000 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有条件的市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
     适用对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 5 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申领条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
     补贴标准:各市确定。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政策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 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 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 100 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5、创业训练营

       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适用对象: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政策内容: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20万、10万、8 万、5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1万元奖励。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
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
       适用对象:“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评选的“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 。
       申领条件:依据省市相关评选办法申办。
       政策标准:按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办理渠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