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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3-12-11浏览量:102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保障学校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处分,是指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条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四条  依据发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由保卫处及相关院调查核实,会同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

(二)涉及校园宿舍管理方面违纪的行为由宿管科及相关学院调查核实,会同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

(三)其他条款所列的违纪行为由相关学院调查核实,提出处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联合相关院负责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下列各项证据,经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材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六条  调查取证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在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基本情况及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号、记录人姓名及调查取证的目的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如被调查人不识字,应当场宣读调查笔录内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和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和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有关部门应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八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系院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有关部门应保留当事人的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九条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条  学生涉嫌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学校应当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需进行处分的,依据《青岛黄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提出处分意见。

第十二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充分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有关单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理意见及申诉程序。

第十三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相关单位要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学校依据《青岛黄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本、专科学生和五年一贯制的违纪处分和相关问题的协调、审核、备案工作。

(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相关院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并经过相关院务会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相关院提出的处分意见由学校制作处分决定书、校主管领导签发,由学生工作处将处分决定书转回相关院完成后续手续。

(三)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由各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制作处分决定书,相关单位备案,各相关院负责办理后续手续。

(四)学生工作处对于相关院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提请相关院予以复核,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上报学校,由校长会议研究并作出处分决定。

(五)涉及两个及以上相关院的学生违纪处分问题,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后,由学校作出最终处分决定。

(六)本、专科学生的处分材料和决定由各相关院负责归档(含文书档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工作处同时对处分决定及材料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  学校针对每个被处分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年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  听证与申诉

第十六条 学校拟对学生工作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请。申诉的具体地点:行政办公楼419办公室,电话:053283175568

第五章 送交与备案

第十八条  有关院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直接送交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交:

(一)留置送交。有关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交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交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交。直接送交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或快速专递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交应附有送交回执。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交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交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交日期。

(三)公告送交。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交的,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日期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公告送交,应在相关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上报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11220日学生工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青岛市教委备案,自20111220日起正式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