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高校毕业生服务指南6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业务部分
来源:青岛人事政务网
一、(设立)税务登记的程序?
答:申请材料:单位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章程、合同及协议书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和银行帐号证明的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改组改制的批文文件及其复印件。
程序:1.纳税人正确填写税务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2.纳税人到税务登记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3.税务部门审核
4.税务部门受理
5.税务部门登录系统
6.税务部门依据运行程序办理
二、税务登记证的办理?
答:条件:企业和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青岛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可到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5、出租出借、承租承借房屋、土地合同复印件;
6、成立章程或协议书;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非独立核算单位,需持上级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表及复印件。
纳税人报送的原件,经税务机关查验后返还纳税人,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普通发票管理方面的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可根据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领购相关的普通发票申请,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只要提报证件、资料齐全,可在办税服务厅即时审核办理。对临时发生的经营业务,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四、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答:申请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2、发票领购申请表,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二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4、发票专用章、财务章印模,原件一份;5、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仅限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6、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7、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决定;4、公告。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月经营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根据其实际毛利扣除相关工资、费用后,对没有计税所得的,不再按其经营收入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以下项目可以享受如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创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创业开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创业开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创业开办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个人合伙企业新办税务登记证所需的资料?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③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④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③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④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