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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办公楼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6-14浏览量:22227

青岛黄海学院办公楼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行政办公楼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办

公秩序,确保人身和公私财物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办公室、安全保卫处负责组织、监督办公楼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要根据学院的要求设定安全管理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领导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要提醒工作人员时刻注意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工作,防患于未然。每个房间都要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通过明确分工,层层负责,确保安全。

第四条 行政办公楼采取人防、技防、物防、联防“四防一体化”的安全防范体系。

第五条 院直各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公楼内或出入办公楼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未佩戴工作证的,必须查实身份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 外来人员办理公务进入办公楼,必须到一楼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办公楼内工作人员不准将外来人员单独留在办公室内。

第七条 安全保卫处值班人员对进入大楼的人员要密切注意,对非本校人员要认真把关,做好登记,属于来校办事的先用电话与有关部门联系再放行;非办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大楼。

第八条 从行政楼带出公共物品时,工作人员要主动跟值班人员解释,并出示有领导签字的有关凭条,做好登记。

第九条 各部门安全责任人在每天下班后要对办公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门窗是否锁好、电源是否关闭、安全设施是否正常。

第十条 除值班人员外,各部门工作人员晚上11时以后,原则上不得滞留在办公楼,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人员,需先通知大楼保卫处值班人员,并确定离开时间。大楼关闭时间为23时至次日7时,关门前值班人员要对大楼内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审核,各部门不得擅自装修改造办公用房。经批准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对办公室进行间隔改造时,必须开设连通烟道,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严禁在楼内各通道堆放杂物;严禁堵塞消防疏散通道、阻挡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楼内各部门应当使用正规合格的电源器材和用电设备。不准在办公室内使用电暖器、电炉、电水壶等电器。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超负荷用电;因工作需要使用大功率电器的,须经学院办公室、安全保卫处同意。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室内电源。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进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随意动用、开启各类电力机械设备,不得触动、遮挡、移动视频监控及红外报警设备,不得随意触摸、按动楼内的安全消防报警开关或按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安全保卫人员指挥,按指引路线有序撤离。

第十五条 楼内办公场所、档案资料室及库房等地严禁吸烟;在卫生间吸烟要随手熄灭烟头,不得将烟蒂随手扔进垃圾篓、垃圾桶。

第十六条 进入大楼区域的车辆应当服从安全保卫人员的指挥,车辆应当在停车区域停泊。严禁在消防通道和行车道停泊车辆,禁止在楼前长时间停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安全问题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