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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服务常见问题手册
发布时间:2019-05-20浏览量:13516

劳动仲裁服务常见问题手册

日期:2019-05-14 |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解决:①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②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③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④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什么样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下列情形依法另行计算:

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说明的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及时维权。

4、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对注册、登记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性质划分:①用人单位系市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央、省和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的,应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用人单位系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的,应分别向单位所在区(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区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注册、登记地在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保税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应分别向单位所在区(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区(市)辖区内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由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5、在用人单位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但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6、劳动者属劳务派遣工的,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7、劳动者在实行个人承包的单位工作,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与个人承包者发生争议的,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歇业等,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将该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9、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应以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10、劳动者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现场提供《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免费领取。

劳动争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将如何处理?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对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范围,或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或申请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被申请人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对此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2、用人单位“老板”下落不明,劳动者是否可申请劳动仲裁?

既使用人单位“老板”下落不明,劳动者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予以受理,但可能采取向用人单位公告送达开庭日期等特殊方式送达。用人单位在通知的开庭日期未到庭应诉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作出仲裁裁决书,并具有与其他裁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13、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工伤待遇较低,应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的,部分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人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实际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导致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低于按职工实际工资核算的数额,这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差额问题,不属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对此,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投诉,如查实,将由当地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责令单位按实际工资收入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并补缴社会保险,同时申请工伤保险部门重新核定工伤待遇标准,补足差额。但要注意社会保险稽核时效为两年,逾期将不予受理。

14、进行劳动仲裁,应如何举证?

(1)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对此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后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4)证据形式。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交仲裁庭存档。

15、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16、哪些案件可以“一裁终局”?当事人对“一裁终局”案件有救济途径吗?

为快速处理劳动争议、及时保护劳动者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维权成本,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者对“一裁终局”案件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劳动者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 “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或用人单位虽已申请撤销但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当事人对“一裁终局”案件以外的仲裁裁决不服或不执行的怎么办?

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书。

18、劳动仲裁调解书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多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理结案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或申请司法鉴定,或进行公告送达等,将依法另行计算审限。

20、申请劳动仲裁要交费吗?

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