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资讯
【贫困认定】青岛黄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2浏览量:15889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教育工作体系,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取得青岛黄海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违法乱纪现象及不良记录。

(四)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积极进取者。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六)特别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认定对象。

第三条 在衣、食、住、行、用方面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查实,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同时,对知情不报的学院予以通报。

(一)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七)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学习:各学院组织全体师生学习《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青岛黄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及《青岛黄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实施细则》文件,务必做到每一位师生知晓文件精神。

(二)申报: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申报。

(三)评审: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织申报学生进行陈述,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根据班级民主评议、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确定初审名单。

(四)公示:以学院为单位将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5日公示。公示期内,师生如有异议,可书面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认定工作的答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学校资助服务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档管理

经济困难学生依据综合评议进行排名,原则上经济困难学生数量(A档、B档)按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20%进行认定,特别困难学生数量(C档)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5%进行认定,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两个层次划分为A(一般困难)、B(困难)、C(特别困难)三个档,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定,按困难程度依次排名。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基本标准

(一)A档,指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B档,指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C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定办法

(一)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成立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各年级学生工作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委以及普通同学代表(申请人回避)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定,采取提前告知、本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的方式进行。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于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一次,并在整个学年过程中实行动态管理。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原则,若家庭条件极其特殊或发生突然变化,可考虑改变档次处理。改变档次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取消档次三种情况。改变档次仍然采取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的方式。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取消的学生由学院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实际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依据,非困难生无权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承诺需务必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学生造假,将取消本年度困难生资格、收回资助金及取消本年度所有评优资格,并将个人违纪信息记入个人毕业档案,在校期间不得撤销。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