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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5浏览量:8236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求,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控制额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

第二条 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贷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毕业后分期偿还。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在我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借款学生在一个学制内只允许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六条 申请者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完成贷款学生数据的采集和上报。

第七条 申请者在申请贷款的同时向所在院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三)高等学校家庭困难调查表证明;

(四)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一)各班级负责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将书面汇总材料报学生资助中心;

(二)学生资助中心在汇总各院(部)推荐的学生个人材料后,报经办银行审批;

(三)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学生资助中心,由学校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贷款学生办理填写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四)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将贷款金额、期限等相关信息通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一)学宿费部分由经办银行直接划拨到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及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代扣学宿费,并给贷款学生开具学宿费收据。

(二)生活费部分由学校委托经办银行存入贷款学生的储蓄账户。

四、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十条 每生每年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个人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五、 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办银行将终止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在校期间也不能再申请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一)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累计不合格课程达12学分者;

(二)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行为者;

(三)利用国家助学贷款购买高档消费品者;

(四)停学、退学以及保留学籍者;

(五)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触犯刑律者。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确定。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要在毕业前1个月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办银行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利息由国家财政支付。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休学、退学、开除、死亡、转学、出国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所在院部须及时通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由经办银行出具相关证明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给经办银行及学校留下家庭及本人毕业后具体联系方式。当出现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及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借款人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经办银行将视违约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贷款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经办银行、校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及各院(部)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主要承担与经办银行的联系、协调及对贷款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有关贷款的各项工作;及时沟通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入伍、出国、伤亡、失踪等);按期向教育部、省教育厅汇报全校助学贷款的额度;协助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工作部协助学生资助中心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协助学生资助中心督促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负责根据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学生贷款资料,扣除学生所欠学宿费用及扣款后贷款余款数据的传递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获得贷款的毕业生进行诚信教育;并提供其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去向及有效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 院(部)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做好本院(部)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本院(部)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通报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建立已毕业贷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负责督促本院(部)贷款学生按期归还贷款。负责本院(部)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名额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院(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及上年度还款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日期前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按照原国家相关政策及学生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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