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资讯
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4浏览量:9364

各学院:

现就做好我校2016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一)资助范围

1.2016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退役复学生;

2.2015年及以前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且符合入伍当年度资助条件的毕业生、在校生及退役复学生;

3.入学新生不列入在校生补偿代偿。对于录取后未进入学校学习即应征入伍的新生,不管其是否已缴纳学费,均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再按照在校生实施补偿代偿,待其退役复学后实施复学生学费减免;

4.翌年毕业生列入在校生补偿代偿。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之前已修完全部学分,经学校严格审核具备毕业资格的,可按照毕业生实施补偿代偿。

(二)资助标准

1.今年继续执行新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凡是在201471日之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均按照新标准进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凡是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费减免的标准均按照新标准执行,之前学期学费减免的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三)材料报送

请各学院及时通知本学院应征入伍学生于1010日之前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行政楼419)办理相关补偿手续。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