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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认定】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6-16浏览量:12958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青岛黄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及《青岛黄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实施细则》,现就做好我校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学生。特别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认定对象。
二. 组织机构
(一)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工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和审核工作。
(二)成立以班级为单位,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班长为副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任课教师人数、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学习:各学院组织全体师生学习《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青岛黄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及《青岛黄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实施细则》文件,务必做到每一位师生知晓文件精神。
(二)申报: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申报。
(三)评审: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织申报学生进行评审,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根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值确定初审名单。
(四)公示:以学院为单位,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进行5日公示(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公示期内,师生如有异议,可书面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认定工作的答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综合测评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家庭贫困程度60%、勤俭节约情况10%)进行民主评议,再借助综合素质测评10%、自立自强表现测评20%对认定进行修正的办法,即将家庭贫困程度、勤俭节约情况、综合素质以及自立自强表现四个方面的诸多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再将该四个方面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叠加后得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分值(详见《青岛黄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及《青岛黄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实施细则》)。
五.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确定
以学院为单位,根据申请学生的综合测评分值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经学院认定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名单进行复核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