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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9浏览量:21811

青岛黄海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青岛黄海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院字[2013]66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学生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课程、各教学环节考试时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和省级以上统一考试遵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公平公正、合法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

(二)直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计算器及电子存储设备等带入座位;

(三)发卷时发现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

(六)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七)其他应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无考试资格的情况下参加考试,扰乱考试秩序;

(二)未按规定出示考试证件,且拒绝回答监考教师询问;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拒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

(四)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

(五)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七)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随意走动,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行为;

(八)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九)其他经认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发卷前,监考工作人员审查证件时,发现替考;

(二)在考试开始后未经允许强行进入考场;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但未造成试卷修改事实;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其他经认定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相关考试信息;

(二)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课桌下或课桌旁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书籍、材料等;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的(考试中考试工作人员另有说明的除外);

(四)将与考核有关内容写在自己的身体、衣物、准考证或文具等上面;

(五)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六)考试进行中借故利用到考场外的机会偷看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七)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学生合法权

益行为的;

(九)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考场强行修改试卷;

(十)在规定时间内不交卷且谎称已交卷的;

(十一)   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相关材料的;

(十二)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三)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四)   监考人员协助学生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十五)   经查实以各种不正当手段使得老师更改成绩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

(十六)   其他经认定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实施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五)其他经认定为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对代考作弊行为,无论代考者还是被代考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本科学生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按我校授位条例执行),专科学生取消“专升本”资格(按学校专升本选拔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一条 屡次违反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或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再次作弊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或作弊发生后,监考人员及时收缴相关证据材料、填写考场记录、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让学生当场签字;考试结束一小时内学院(部)院务委员会认定违纪或作弊性质及处理意见后,书面向教学工作部告知违记或作弊事实。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部(或学校其它考试主考单位)对违纪或作弊学生当天给予相应的处分并通报全校。

第十四条 对考试结束后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由教学工作部协同相关学院组织调查核实,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处理意见报教学工作部审核。

第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违纪、作弊学生纪律处分,由教学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学工作部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交学生所在学院及本人各一份,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未明确列出的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最相类似行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学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