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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教师调课、代课、停课及补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01浏览量:20839

青岛黄海学院教师调课、代课、停课及补课管理办法

一、教师要严格按课程表(含实践教学课表)安排的时间和地点授课,未经批准不得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二、调课:因故改变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的情况为调课。教师本人不得私自调课,符合下列条件者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课手续。

1.病假:教师因病要求调课,须持医院出具的病历办理调课手续。

2.公假:教师因开会、出差等公事要求调课的,需持会议通知和有关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3.事假: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调课。如确有特殊原因者,须写明具体原因后经学院(部)审核批准后,到教务处备案。不得事后补办手续。

4.进修:因参加进修、学习、考察等活动需调课,须出具院部及学校派出单位的证明,方可办理调课审批手续。

5.调换教室:因教室容量、设施等原因必须进行调课的,须持院部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三、代课:因故更换授课教师的情况为代课。 

1.任课教师因故经批准在一个月以上不能上课者或任课教师连续调课、停课8课时及以上者,学院(部)应安排专业对口、职称相符的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审批。

2.教学过程中因故确需调换任课教师,应首先由学院(部)院长(主任)根据任课资格提出人选,再提请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

3.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委托他人代课。

四、停课:因故不能上课,根据学校的总体安排,不便补上或无法补课的,视为停课。

1.凡节假日、运动会涉及的停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

2.任何单位和个人安排学生进行活动,不得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校长同意后报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3.教师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长期不能上课,又无法请到合适的教师代课,致使某门课程无法完成教学任务时,学期内无法补课的情况为停课。

4.教师上课必须遵守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自习课等名义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讲课学时。  

五、补课:符合以下情况,由任课教师按程序约定进行补课。教师所在院(部)和学校教学督导组将对补课情况予以检查,对不按时补课的教师将按无故缺课处理。

1.因调课造成的缺课。

2.因参加大型活动造成的临时性缺课。

3.组织实践教学活动必须占用其他课程教学时间等。

六、除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外,教师停、调、补、代课均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停、调、补、代课申请表》,经学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各院部教学秘书负责实施,同时报教务处备案。无证明材料的调、停课一律不予批准。

凡私事调课,必须经课程开设单位做出切实可行的调、补课安排后办理审批手续,调补后的课时一律不计课时费用。

七、教师因病、因事(因突发性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报告而确实无法上课者,应及时告知开课院部,开课院部报教务处同意后通知有关班级停课。任课教师事后应向所在院(部)充分说明原因,并补办调课手续。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予办理手续,按旷课处理。

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的前三天和后三天不得停、调课,确有特殊原因的,须报主管校长批准。

九、专职兼职教师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调课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十、各学院(部)严格调停课审批手续,并将调停课情况作为教师年工作考核指标之一。在一学期内各学院(部)调停课人数不超过授课教师人数的15%,每位教师调课次数不得超过3次。

十一、各学院(部)教学秘书做好调、代、停课记录工作,并协助院(部)领导做好审批及调课不超过课程总学时数5%的控制工作。每学期结束后,各院(部)教学秘书应对停、调、代课进行统计,并在院(部)内予以公布。教务处每学期对任课教师与各院(部)调课、停课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任课教师工作与各院(部)教学管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