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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高职学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9-06-28浏览量:21833

青岛黄海学院高职学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高职学生实习是指高职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为进一步规范实习过程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加强高职教育的实习工作,现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文)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职教育教学实际,特对《青岛黄海学院高职实习工作管理规定》(青黄院教发〔2014〕9号)修订如下。

一、实习组织

(一)实习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校领导

成 员:教学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中心、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综合办公室、纪检监察处、二级学院等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协调;召开实习会议,部署全校实习工作;规范实习管理;处理突发事件。

(二)实习教学管理组

组长:分管教学校领导

成员:教学工作部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

主要职责:

教学工作部负责:制订、印发实习文件;布置实习工作;开展实习专项检查;做好全校性的实习总结。

二级学院负责: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与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实习三方协议;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落实实习指导教师,履行工作职责,开展实习动员及实习培训,组织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完成实习材料的立卷归档。

(三)实习日常管理组

组长:各学院领导

成员:辅导员、实习指导教师和就业指导教师

主要职责:委派辅导员,明确辅导员所负责管理的班级;建立实习学生信息管理平台;发布学校有关通知;跟踪监管实习学生的表现及安全情况;组织学生参加校园招聘会;开展实习检查;做好学生就业跟踪、统计工作。

(四)实习单位及职责

1.实习单位的选择

实习单位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各学院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所安排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2.实习单位职责

配合学校教学目标和要求,与二级学院共同拟定学生《实习计划》;安排实习岗位及实习岗位指导教师;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实习安全;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实习结束时为学生做实习鉴定。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二、实习安排

实习方式原则上以二级学院统一集中安排实习为主,但学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也可申请自主实习。

(一)集中实习

指由学校二级学院联系实习单位,学生相对集中的实习。学校统一组织实习,由二级学院与实习单位签订《学生集中实习协议书》(实习协议需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学生按照《实习计划》的安排与要求完成实习。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安排指导教师、管理人员进行实习指导、管理与考核。

(二)分散实习

指由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学校严格控制学生自主联系分散实习,对分散实习实行审批制。对拟进行自主联系分散实习的学生,需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生分散实习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学生与实习单位、学校签订《实习三方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按照《实习计划》的安排及要求完成实习。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指导教师、管理人员进行实习指导、管理与考核。

(三)有重修重考任务的专科毕业生需在校完成重修课程的学习并考核合格才能参加实习。也可申请自修但必须按时回校参加重考。

(四)所有参加实习的学生须签署《学生校外实习安全承诺书》后方可离校前往实习单位实习。

(五)申请留校参加“专升本”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批,报教学工作部和财务部备案。在专升本考试结束后再参加实习。

(六)实习计划

各学院应以专业为单位,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订专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各学院的专业实习计划要及时报教学工作部备案。

(七)实习指导

各学院应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对每名实习学生进行指导,同时还应安排相关的实习管理人员,对集中实习达30人以上的实习点,应安排实习驻点管理人员。

(八)实习时间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三、实习管理

(一)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实习学生的宣传和全程管理工作,各学院要按照课程管理的基本要求,从实习大纲、基地建设、指导教师、实习报告、考试考核等要素入手,逐项建设。建立健全实习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实习工作实施方案,应当会同实习单位,结合专业实习岗位实际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并在学生开始实习前,以实习动员的方式讲解实习安排,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承诺书,严格实习纪律,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实习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学院应对实习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校友邦”实习平台进行,所有参与实习的学生和指导老师都应使用此平台。

(三)学生参加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三方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6.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7.实习纪律;

8.实习考核方式;

9.违约责任;

10.其他事项。

(四)各学院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杜绝以下情形的出现:

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2.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

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五)实习报酬

1.各学院在确定实习单位时,应结合实习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和实习单位共同确定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标准。

2.学生实习报酬的标准、支付等事宜应在实习协议中进行约定,确保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3.各学院、校企合作单位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四、实习职责与实习纪律

学生实习要相对集中,由二级学院安排带队老师跟踪管理实习学生。

(一)带队老师职责

1.按照实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带领学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

2.实习期间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保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抓好实习纪律,会同实习单位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协助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做好实习学生往返交通中的人身安全教育与保障工作;

4.实习结束,认真做好总结,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

(二)学生实习纪律

1.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按照实习计划,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2.学生毕业前必须完成实习,未完成者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在申请前必须补做实习,成绩考核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由此推迟毕业所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3.学生实习期间,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尊重实习单位的教师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虚心学习,接受他们的指导;

4.实习期间,学生要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实习纪律,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安全要求;

5.实习学生因病提出结束实习,必须向带队管理老师提出申请和审批,并向实习单位办理离岗手续后返校。

五、实习安全

(一)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实习单位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头等重要位置,确保学生实习安全,要依法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

(二)各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

(三)要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

六、实习考核

(一)各学院、各专业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实习考核工作。

(二)学生外出实习须携带《青岛黄海学院实习鉴定表》(一式两份),实习结束实习单位须在“实习单位鉴定栏”内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三)实习期间学生须完成一篇800字左右的实习报告并填写在实习鉴定表“实习总结栏”内,在实习期满后由二级学院收齐学生“青岛黄海学院实习鉴定表”,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实习计划要求,结合学生实习表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做出综合考核,评定实习成绩,实习成绩评定的具体工作由实习指导教师完成。

(四)学生实习成绩纳入学生学业成绩中进行管理,其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次,考核及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五)各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六)实习指导教师应会同学生辅导员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学生实习实施方案;

2.实习学生安排情况一览表;

3.实习三方协议;

4.学生集中实习申请审批表;

5.学生实习教学大纲;

6.学生自主联系实习申请审批表;

7.学生校外实习安全承诺书;

8.学生实习鉴定表;

9.学生集中实习协议书;

10.学生实习成绩汇总表;

11.实习总结;

12.实习检查记录。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