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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1浏览量:23847

青岛黄海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和学生学的积极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选择性,培养理论基础实、专业能力强、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潜质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本科专业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专业教育必修课、集中实践必修课;专科专业包括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核心必修课、综合实训实习必修课。

(二)选修课

选修课是指为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学生的全面、持续发展,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所开设的供学生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本科专业包括专业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专科专业包括专业拓展选修课和公共基础选修课。

第五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学生需选课、修读课程并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一)课堂理论教学:理论课(含非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践课)每16 学时计1 学分。

(二)实践教学: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践课、体育课每32 学时计1 学分;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每1 周计1学分;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折合成周数或学时后按上述标准计算学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基础的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我校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专升本两年),学习年限最长可以延长四年(专升本两年),最短可以缩短一年,学生应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可以延长三年,不可缩短,学生应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休学的时间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八条 学生申请缩短修业年限,须提前一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时学分须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额定学分的65%,经教学工作部批准后,编入毕业班管理。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九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留校继续学习,经教学工作部批准后,转入下一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缴纳费用。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弹性修业年限上限。

第四章 选课、重修、免听

第十条 选课

(一)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必修的基础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应在专业教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二)学生每学期一般应修读20 学分左右,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0 学分,最高不超过40 学分。对每学年取得的学分较少或不合格课程较多者,进行学业预警,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重修

(一)学生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于下学期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未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专业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通识教育选修课不组织重修,可以改选其他课程。首次课程重修免费,多次重修的按照100 元/学分收取重修费。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重修需缴纳重修费用。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课程重修实行跟班重修或自修。

(二)跟班重修必须跟班上课,课程时间与本年级课程时间部分冲突的,在保证本年级课程学习时间的前提下,可参加部分重修课程的学习。重修课程所缺的课时,重修学生应在重修课程任课教师指导下进行自学,并向重修课程任课教师提交课程相关作业,经重修任课教师审核后,符合要求者,方可准予参加考试。

(三)若重修课程时间与本年级课程时间完全冲突,可选择自修。由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安排重修学生的自学进程和作业练习,并进行必要的个别辅导,重修学生应定期向重修课程任课教师提交自学笔记和所完成的平时作业,经任课教师审核、批改后,符合要求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免修

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课程学分。其他课程一般不得免修。免修办理可在教务系统线上申请。免修课程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中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课程成绩。

第十三条 免听

(一)学习成绩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实训课、军事训练及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听。

第十四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锻炼和理论课的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 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考核

(一)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注重学习过程管理,加强过程考核,实行全过程学业评价。为保证评价质量,全过程学业评价课程设置期末考试达标线,本专科课程最低达标线由教学工作部统一要求。过程考核作业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或上课学时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E)。学生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后,其取得了百分制60 分(含60 分)以上,等级记分制及格或D(含及格或D)以上,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缓考

学生因公、因病、因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应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申请办理缓考手续(通识教育选修课除外)。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学工作部审批后方可缓考该课程。缓考课程的考核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成绩评定按正常课程考核办理。缓考的课程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合格的课程需进行重修。

第十八条 旷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

第十九条 成绩记载

(一)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含课程考核成绩或等级、学分、课程绩点)记入本人档案。

(二)补考的课程成绩合格的按60 分或及格记载,不足60分的按实际成绩或等级记载,重修的课程以最好成绩记载,均在学业成绩表中进行标注;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的成绩计零分。

第二十条 成绩更正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开课学院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如确有问题,应由任课教师填写《青岛黄海学院教师更正成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学工作部进行更正。

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课程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业水平的差异,是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一)课程绩点采用百分制时,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 分的,课程绩点为0;

采用五级记分制时,五级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制成绩

优秀(A

良好(B

中等(C

及格(D

不及格(E

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60

重修课程按最好成绩计算课程绩点;经补考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记为1

(二)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为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修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二条 毕业

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结业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完成全部学分,差额20 学分(含20)以内,可以申请获得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未达最长弹性修业年限的可以返校参加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在校修读时间已达最长弹性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永久性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学生工作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 级学生起施行,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