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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成果评价及奖励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24浏览量:7376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教科研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个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校教科研水平和社会知名度,加速我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的原则是:(1)实事求是原则;(2)公平、公开、公正原则;(3)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在校期间取得的以下教科研成果,均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列:

(一)教育著作类成果:指公开出版的教育教学专著、译著、教材及教辅资料等;

(二)教育论文类成果:指在具有公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或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奖的教育教学论文、译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等;

(三)教研课题类成果:指由我校教师主持并已经结项的各级教育科研课题;

(四)教学竞赛类成果:指在学部、学校、集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组织的课堂教学、教案设计、教学案例、教育软件、教育演讲等教育教学基本功竞赛中的获奖成果;

(五)教育辅导类成果:指辅导学生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技能大赛、专利发明等活动中的获奖成果,以及指导学生在报刊或其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文章;

(六)媒体宣传类成果:指在报刊上发表的并署名北京新东方扬州外国语学校的,字数少于1000的教育评论文章,以及代表学校在各级电台、电视台组织的竞技节目中获得的奖项。

第四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采取积分制,教职工个人获得的成果积分是发放教科研奖金的依据,也是教职工综合素质考核的依据。两人以上合作取得的成果,由合作者按所承担的工作量进行分配。与校外人员合作取得的成果,只奖励我校教职工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 学校每学年统计一次教科研成果,并按积分结果给予奖励。每学年度放暑假前两周,开始启动教科研成果考核程序:①教科研中心发出教科研成果考核通知并发放《成果申报表》;②个人申报;③部门初审;④教育科研领导小组计算积分及审查;⑤校长审批。

第六条 评价计分标准:

教育著作类

参与编写

编委

副主编

主编


专著

6

10

20

40


译著

5

8

15

30


教材

8

15

25

50


教辅书

5

10

15

35


练习册

5

10

15

20



教育论文类

校级

区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论文所在刊物

1

3

5

8

10

论文一等奖

2

4

8

10

20

论文二等奖

1

2

4

8

10

论文三等奖


1

2

4

8

优秀论文奖


1

2

4

8


教研课题类

校级

区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已结课题

10

20

30

40

60


教学竞赛类

校级

区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基本功竞赛一等奖

5

8

10

20

50

二等奖

2

5

8

15

30

三等奖(优胜奖)

1

2

5

10

20

注:课堂教学、教案设计、教学案例、教育软件和教育演讲获奖成果积分相同。


教育辅导类

校级

区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学科竞赛一等奖

1

4

10

25

50

二等奖


2

5

15

30

三等奖(优胜奖)



2

10

15

演讲比赛一等奖


2

5

15

20

二等奖


1

3

10

15

三等奖(优胜奖)



1

5

10

文章所在刊物


1

2

5

10


媒体宣传类

校级

区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报刊发表言论


2

5

8

15

竞技节目获一等奖


2

6

10

20

二等奖



3

6

15

三等奖



2

4

10

第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教科研成果奖的,一经核实,撤销奖励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经学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讨论,报校长批准后执行。本办法由学校教科研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