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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文物藏品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3-05-17浏览量:10689

  

第一章    

 

第一条  文物藏品是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重要的学院资产。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及黄海学院物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博物馆原则上不再设文物库房,除展览品外,如有不需展览物品应及时归库。所有藏品博物馆原则上除展览、展示、研究外没有调拨、借出、变卖、出让的权利。

第三条 所有文物藏品保管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博物馆和其他部门予以配合。设立专门保管库房,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由学院财务部门选择调配,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藏品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第二十二条 、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五条  文物保管人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具备藏品保管的相关业务知识,掌握相应的保管方法,熟悉所保管藏品的性质和特点,了解每件藏品的现状,始终把藏品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第二章  严格规范藏品出库手续

  
  第六条根据用途的不同,由藏品提借人填写不同的出入库单据。若因博物馆因陈列需要提取藏品在馆内使用的,由博物馆提借人填写博物馆文物藏品展览凭证; 若因研究修复而提取藏品出库的,应填写“文物藏品借出审批表”;若需调离藏品出库的,由总账人员按规定填写文物藏品出库单。以上所有单据都必须认真填写, 保证准确无误。藏品提取人必须将所填单据送交各相关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库房保管人员在得到批准后经核实无误后,做好登记方许提借人将藏品提取出库。最 后,库房保管员必须将藏品出库时的单据妥善保存,在藏品归库时,还要严格按照出库时单据上的内容逐一验核。

 

第三章   藏品的编目和建档

 

第七条  藏品征集入馆,由相关人员按文物编目要求,填写藏品编目卡片(除总登记帐项目外,须写明级别、铭记、题跋、流传经历、完残状况、尺寸、数量、等,一级品文 物须写明鉴定意见。文字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八条  将藏品的相关信息登入《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文物物品总帐》,同时录入《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藏品数据库》,并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逐件、 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未登入总帐的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以及赠品礼品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第九条  《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文物总帐》由总帐保管员管理,总帐保管员不得兼任库房管理工作。帐目变更时,由总帐保管员和库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签名盖章。非总 帐保管人员不得随意翻阅《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文物总帐》纸质文本,因工作需要可查阅《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藏品数据库》电子文本。

 

第四章  藏品库房管理

 

第十条  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帐管人员和物管人员分离,不能由一人兼任,库房钥匙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库房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馆领导和相关部门。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学院和公安部门。

第十一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拉断该区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十二条  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定位到橱、格。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十三条  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博物馆借出)、入库(新收藏)、归库(借出归还) 、文物注销手续。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库房管理领导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并登记。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因特殊需要需进库房者,须经馆领导审批,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并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年均应从博物馆的业务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护、藏品储藏设备,如铁柜、樟脑、泡沫塑等物品。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

 

第五章  文物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

 

第十六条  馆 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文物出入库清单》,并经院领导批准。文物出库时,提取部门与保管部门须履行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经手人签字 确认。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应及时归库。博物馆原则上不再设文物库房。

第十七条根据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办馆的宗旨定位,有选择、有侧重地收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和一般藏品。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十八条  出库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库的藏品,必须办理登帐、编目、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  已进库的文物或者非文物藏品如礼品、赠品、纪念品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

第二十条  文物藏品总数及增减情况,保管人员每月进行统计,每半年一次上报院领导。

 

第六章  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和复制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

第二十二条  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修复日期。 

 

              第七章  文物库房人员进库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库房物品、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保管人员不能随意入库,须经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库房保管人员不能单人入库,必须有相关同事全程陪

同。出库即应将钥匙交相关领导。

    第二十六条 非保管人员进库,需经领导批准,并由最少2人组成的库

房管理人员全陪同并负责监督和协作。

    第二十七条 文物藏品出库,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需经馆领导书面

准,并按有关规定严格办妥提借或调出文件清单,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随时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并且有防潮、防光、防鼠、防

虫、防尘、防火、防盗、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青岛黄海学院文物资产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