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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10-16浏览量:5834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 (接受社会捐赠工作,鼓励捐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自愿无偿向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捐赠,适用本办法。捐赠财产包括货币、藏品、实物、劳务、服务等。

第三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时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捐赠人向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本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人可以与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应及时完善相关账务及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捐赠财产保管权限具体规定为:

 1.捐赠藏品按分类清单保管受赠藏品:文物类和艺术类藏品由青岛黄海学院库房保管。

  2.捐赠货币、劳务和服务由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按协议接受并统筹安排。

 3.捐赠其他实物的由青岛黄海学院按协议及清单保管和统筹安排使用;

(四)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的凭证。

 第七条 捐赠需要计算价值,按市场价计价。捐赠没有市场价值的,由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进行评估,单件价值超过2万元(含)以上的,按照《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暂行规定》要求,聘请正高级职称专家进行评估取平均值或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

第八条 给予捐赠人以下方式的铭谢:

(一)授予捐赠者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三)将捐赠者列入当年捐赠目录。

 第九条  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十条  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使用捐赠财产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青岛黄海学院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