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青岛黄海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17浏览量:27225

青岛黄海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校区交通状况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

第二条 按照学院管理规定,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安全保卫处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施验证、检查制度。学院教职工私家车要按要求到安全保卫处登记申领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内要将通行证放在驾驶室内前挡玻璃左前角。外来固定送、运货车辆,需持有服务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安全保卫处申领车辆通行证,并按要求接受安全保卫处登记、管理。

第三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须限速慢行,服从门口执勤保卫人员指挥和查验。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院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须按保卫人员指定的路线行驶。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各类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主动接受门口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条 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车辆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本着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

学院根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将校园内部分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车辆行驶要严格遵行。如违章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学院也将按照规章予以处理。

第六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安全保卫处将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和临时停车区域。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安全保卫处负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学院安全保卫处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按照规定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安全保卫处应予以协助。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集会、娱乐、运动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如有施工确需移动的,要向安全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完结恢复原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内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 校园内各类运货、施工车辆必须按安全保卫处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

第三章 校园内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和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安全文明行驶。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严禁任何人在校园内酒后驾车。

第十二条 驶入校园的各类机动和电动车辆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正常、车容整洁、安全性能良好。根据学院校区实际情况,禁止我院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车辆和行人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遇有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工作人员的指挥通行。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鸣笛。

车辆和行人穿行前湾港路涵洞时,要严格按照指定通道限速穿行,涵洞内及南北两侧50米内严禁临时停车。

第十四条 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学院教职工车辆要就近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道路停车位,停车时按停车标识停放。除停车场和停车位外,校内道路一律禁停各类车辆。因学院举办各类活动遇有保卫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指挥停放。

第十五条 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放,或者在非停车区域内停放的各类车辆,安全保卫处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通告批评、罚款处理等教育和管理措施。教育无效者,将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取证处罚、清障拖车等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违规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应注意车辆安全,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窗,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害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安全保卫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学院将参照国家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作出违章记录和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院将按照违反学院规章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实训中心、珠山科技专修学院等校区要以本规定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