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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校毕业生服务指南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部分
发布时间:2009-09-17浏览量:10909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服务指南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部分
来源:青岛人事政务网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手续?
    答:申请人须为年满18周岁有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人有合法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新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交登记费和工本费。
 
    三、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派遣期内创办企业,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特殊群体、特殊产业等工商优惠政策。对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的限制,可以一元注册企业,设办有限公司的可以分期认缴,无异议的房屋权属可以免交房屋权属证明,免除工商注册费用。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都达到20%。
 
    四、无异议权属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具体指哪些?
    答: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只要高校毕业生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屋或住宅作为企业场所。
 
    五、放宽名称登记的条件具体指什么?
    答: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