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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三)
发布时间:2019-11-06浏览量:8062


十一、有关说明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中,涉及有关人员、单位等问题界定说明如下:

(一)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二)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年度在校生。

(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五)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持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

(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推送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对名录内查询不到的,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查验比对,对查询结果存在的企业,由经办机构截屏留痕并纳入小微企业名录。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且持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处于有效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

(八)劳务派遣机构。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且持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处于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九)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十二、经办时限

对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自业务受理之日至发放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各区(市)根据实际,在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业务受理和资金拨付时,每月可根据实际情况分1—3个批次进行审核拨付。

十三、资金来源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市级创业孵化补贴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自2019年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全额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支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条件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安排,不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条件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区(市)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上述政策在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结束后,由市、各区(市)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列支。

按照省要求,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年度预算控制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15%以内。各区(市)要统筹利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和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对符合政策、超过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年度预算的支出,由各区(市)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列支。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从各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由各区(市)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列支,市级按照50%给予补助,年初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市)。

市级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为落实全市就业创业政策对各区市的补助(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筹考虑各区(市)承担的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和取得政策绩效,结合年度考核及资金管理情况,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项目汇总核定对各区(市)补助(奖补)额度,打包下达,统筹使用,年初转移支付到各区(市);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继续采取对区(市)预拨清算的方式。各区(市)对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申报落实的真实性和资金支出的及时、规范、安全、有效性负责。

十四、信用承诺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在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申领过程中,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将就业创业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围,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如实提供材料、填报信息,骗取、虚报、冒领就业创业资金的,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就业创业政策负面清单制度,对就业创业领域严重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政策负面清单。

十五、加快落实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一次办好”要求办理业务,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条件;要加强业务办理人员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经办能力;要定期对街道(镇)政策落实、责任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十六、强化监督

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区(市)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业务指导,规范政策经办程序,尽快开发调整信息系统,确保网上经办、全市通办有效落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市)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区(市)业务经办是否合规、资金拨付是否及时、经办部门履职是否到位等。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冒领、虚报、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5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我市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1号)、《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5号)、《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6号)、《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7号)、《关于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8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4〕21号)、《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1号)、《关于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11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