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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9-24浏览量:120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休息、学习的重要场所,为规范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创造一个文明、安全、整洁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精神,结合我校公寓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我校学生包括进修、实习或其他类型短期住宿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遵守并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科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科的全体人员,将围绕“全员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学生的生活质量,营造文明的氛围,促使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真正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公寓管理科认真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每季度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代表座谈会”,倾听学生心声,不断改进公寓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章 学生住、退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办理住宿手续,按照学校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未经准许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六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学生,须在学生公寓住宿,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租房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按《青岛黄海学院关于学生在校外住宿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宿舍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如需调整,本着班级、专业、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调整,学生必须要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第八条 毕业或退学、出国留学的学生,须办理退宿手续后方可离校,具体事宜如下:

(一)随同公寓管理人员到所住宿舍查看公共物品有无损坏情况,如有损坏,到后勤处资产科上交赔偿费用,经管理人员核实收据后,给予办理退宿手续。

(二)办理完毕退宿手续后,将宿舍卫生清理干净,及时离开宿舍。

(三)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两天内带走自己的所有个人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原则上不留学生住宿,如确有特殊情况,须事先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各学院组织留校住宿学生,办理假期入住公寓出入胸牌,签订假期住宿安全责任书后,组织集中入住。

第十条 公寓楼内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一计划管理,学校有权对未住满住宿人数的宿舍分配学生及合并宿舍,学校需对宿舍布局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调整,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须到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公寓管理科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到公寓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违反者将按校纪校规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意识,及时劝阻、制止有害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楼长、公寓管理科及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保持门厅、楼道及楼梯畅通,不在楼道及防火通道乱堆物品。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备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乱摔玻璃瓶、碎玻璃等物。

第十八条 不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不使用电熨板、电热杯、热得快、电壶、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饭锅等电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第二十条 养成随身携带钥匙的习惯,因特殊原因需借用本宿舍钥匙,须本人凭辅导员开具的证明到公寓值班室办理,借用钥匙时间不能超过半小时,学生出入高峰时钥匙不外借。不得擅自将本宿舍的钥匙转借给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二十一条 养成离寝、就寝锁门、人走断电,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的习惯。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公寓内严禁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从事买卖、租赁、修理、代售、中介代理、推销等一切以经营为目的的行为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因私自留宿造成集体或其他同学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他人的学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来访客人须在公寓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公寓会客。会客时不影响周围同学,接待来访者的时间为800--- 2100

第二十五条 公寓执行严格的作息时间,每天530开门, 2140关门, 2140熄灯。学生公寓非开门时间无特殊情况禁止出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入的学生,须提前告知公寓值班人员,经核实后,凭学生证进出。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寓环境,积极维护楼道、楼梯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公共秩序,保持公寓内安静,不酗酒、大声喧哗、打闹、放音乐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窗外、门外泼水,禁止从公寓内向外抛玻璃、饮料瓶、废纸等垃圾及带明火物品。禁止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公共场所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二十九条 公寓楼前后、公寓楼内、宿舍内不停放自行车。

第三十条 严禁私自在公寓设施及宿舍内、外墙壁上刻画、涂写、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等。

第三十一条 公寓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各种球类活动;严禁跳舞、打麻将、赌博、起哄闹事、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严禁在公寓内吸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饲养宠物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公寓内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公寓管理老师工作,服从管理。公寓管理老师有权查看学生证件。学生应配合公寓卫生和纪律检查,共同维护公寓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

第五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体同学要树立节约水电意识,自觉做到人走灯灭,及时关闭水阀和用电设备,防止长明灯、长流水,杜绝各种浪费现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除统一安装的日光灯、风扇、电源开关、插座外,不得乱拉电线。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电热锅、电热壶、电热毯、电热杯、热得快等违章电器,一经发现,没收交辅导员管理,并按照《青岛黄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的公配物品和公共区域设施,如发现有跑、冒、滴、漏等损坏现象,及时报修处理,不得私自更换,以免发生意外。

第三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水电使用制度,即每人每月 5度电2方水,超出部分由本宿舍学生承担。

第六章 内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定期换洗床上备品(被罩、床单、枕巾、枕套),应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第三十九条 学生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和公共卫生习惯,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不得随地吐痰及口香糖,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泼脏水。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每室设舍长1人,负责管理本宿舍的一切生活事务。并安排值日生轮流值日与检查卫生。

第四十一条 宿舍卫生要基本达到“五条线”、“四干净”、“三平整”、 “无异味”的要求。

五条线:鞋子一条线、脸盆一条线、暖瓶一条线、桌上物品一条线、被子枕头一条线;

四干净:地面干净,门窗干净,桌面干净,阳台干净;

三平整:被子平整、铺面平整、枕头平整;

无异味:勤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第四十二条 宿舍内布置要健康、温馨、干净、整洁,不得在墙壁上乱挂、乱写、乱画、乱钉等。

第七章 督导检查评比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德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规范学生行为,公寓管理科建立宿舍督导、检查评比制度。

(一)宿舍督导

公寓管理科由楼长、管理员、公寓自律委员会组成督导组深入学生宿舍,对本条例所规定内容进行检查和督导。

(二)检查评比

1.学生宿舍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宿舍安全、内务、卫生、纪律、公物等。各公寓管理员对学生宿舍安全、内务、卫生和公共卫生区不定时抽查,公寓管理科每周组织楼长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把检查结果量化考核公示。

2.评分办法

安全、纪律、内务、卫生和公物各100分, 具体评分标准见《青岛黄海学院学生公寓量化评分标准》。

3.评分结果

公寓管理科公示评分结果,并将评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反馈到各二级学院作为学生评奖评优、个人综合测评依据,并由辅导员督导存在问题的宿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本公寓楼楼长。

第八章 违章处罚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在公寓内有违规行为,按照《青岛黄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章 星级文明宿舍、十佳舍长、十佳宿舍评选

第四十五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管理,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和文明意识,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每学年开展“星级文明宿舍、十佳宿舍、十佳舍长”评比活动,按照《青岛黄海学院星级星级文明宿舍评选办法》和《青岛黄海学院十佳舍长、十佳宿舍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黄海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青岛黄海学院学生处

201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