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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14浏览量:788

青岛黄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他类别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免予纪律处分,但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转变思想、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通报批评累计达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曾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视为屡次违纪,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期间,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六条 警告处分期为六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为八个月,记过处分期一般为十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一年。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处分期顺次延长。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表现较差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但以延长一次为限;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并取得效果;

(二)检查深刻并得到他人谅解的;

(三)主动检举、掲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但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学校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情况的;

(五)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六)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况。

第八条 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拒不承认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

(四)事后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在校外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损害学校声誉的;

(六)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八)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干扰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

(九)受学校处分期间,再次违反校规校纪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十)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十一)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十二)其他依照校规从重处分的情况。

第九条 受处分者,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解除处分前,不具有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二)已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停发奖助学金剩余款项;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校开具学习证明,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在当天离校,无理拖延、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安全保卫处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其户口、档案等事宜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得复学,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五)担任学生干部者,撤销其职务;

(六)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七)对学生的处分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二级学院负责归入学生档案,一份由学生工作部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十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受司法、公安机关处罚且有明确结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劳动教养、被判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者,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他人婚烟、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介绍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堵塞消防通道,无火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警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因个人或集体行为,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有阅读、收看淫秽书刊、图片、视频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对复制、传播淫秽书刊、图片、视频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出租或出售淫秽书刊、图片、视频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偷窃、骗取、冒领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价值在199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元以上499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999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1999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处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偷窃公章、机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盗窃他人(单位)账号、卡号、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盗窃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便利条件或进行掩盖、窝赃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价值在499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1999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私自撬门破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寓内存放酒、含酒精饮料及酒瓶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在公寓内喝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内存放香烟的,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在宿舍内吸烟、乱扔烟头、使用明火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擅自燃放鞭炮、焚烧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用电相关规定,在公寓内使用安全系数较低的三无插排,充电宝,私拉乱拉电线或电源插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酒精炉、燃气炉等),使用或存放各种大功率电器(2000W以上的吹风机、电热毯、热得快、电热壶、电磁炉、电锅等),违规用电器(美甲机、直板夹、加湿器、挂烫机、卷发棒、蒸脸仪、电烧杯等)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寓内存放尖头剪刀、水果刀、壁纸刀等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存放其他管制刀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内存放自行车,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存放电动车或给电动车充电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遵守公寓楼门禁管理规定,翻越门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在公寓内打麻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参照第二十条执行;

(九)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在他人宿舍内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发现本宿舍成员留宿非本宿舍成员不反映、不制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发现本宿舍有替寝、夜不归宿者不反映、不制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到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其搬回宿舍住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按照作息时间休息,无故晚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十三)夜不归宿、替寝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学生在公寓有以下行为之一,且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1.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广告;

2.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公寓房间或床位;

3.宿舍内饲养小动物;

4.从事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扰乱就寝秩序,例如:大声喧闹、进行拍球、跳绳等各种剧烈体育运动、外放音响、聚众打牌等行为;

5.宿舍内务脏乱差;

6.其他违反公寓管理条例需要通报的行为。

(十)因其它行为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山林防火期间,不听劝阻、私自上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携带火种私自上山者,一经查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导致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却隐瞒病情或拒不接受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吸烟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对于因吸烟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较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饮酒。无论任何原因,凡是饮酒者,首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饮酒滋事,扰乱社会场所秩序或者学校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男女生行为举止不检点,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地区活动,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餐厅、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集会、文艺演出、报告会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餐厅就餐时加塞、起哄、辱骂餐厅工作人员和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攀折花木、践踏草坪者,翻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在校内开展经营性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损毁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向楼下乱泼脏水、乱倒垃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者,通过网络散发不良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校园内喧哗、起哄、摔砸、燃烧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恶意投诉学校或其他个人、单位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有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移交司法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同时犯有赌博和打架等多种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账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等各种传媒威胁、谩骂、诽谤学校,诋毁学校形象,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浏览色情网站或非法组织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三股势力”等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设代理等破坏校园网安全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或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对非法经商者,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冒用学校、其他官方组织或他人名义,利用职务之便开展非官方活动,伪造材料、组织参加大型活动,侵害学校、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打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策划者:

1.对策划他人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用言语侮辱、挑衅或其它方式引起事端、激化矛盾等):

1.对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导致打架事态扩大,未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对致他人轻伤及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对致他人轻伤及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校园欺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出具伪证者:

1.对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对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对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持械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在学校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制作、散发、宣扬、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擅自离校或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1-2天或累计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3-4天或累计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5-7天或累计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8-10天或累计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11天以上或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离校天数的计算不计学校规定的休息日和假期。上课以实际授课课时计算,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8学时计;早操2次计1学时;学校要求上的自习课1节记1学时;报告会以每45分钟记1学时;旷考的,按照考试时间的2倍记旷课学时数。

第二十七条 对在各类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违纪行为者,按照《青岛黄海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私拆或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或汇款单等,或者非法占有、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邮件、电子邮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给他人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造谣、谩骂、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的,非法买卖、 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良信息,诬告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手段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暴力、公开隐私、写恐吓信、拨打骚扰电话等方式纠缠或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对违反学校有关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就诊规定、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材料、假条、模仿老师签字者,视证件或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或造成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生就业、评奖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或举办沙龙、俱乐部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组织成立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冒用学校或学校学生社团名义,进行宣传或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学生社团未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审核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规定的范围,吸纳成员,收缴、使用会费,接受校外经费,宣传、组织、参加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学生社团负责人和活动主要参与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中所述以上、以下均含所述的数字或处分级别。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黄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青黄院发〔201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