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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14浏览量:1069

青岛黄海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管理办法修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进一步完善奖惩体系,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以发展的观点看待每一位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青岛黄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范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二条 解除处分受理时间规定:受警告处分期满六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满八个月、记过处分期满十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者,可以提出申请解除处分,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未主动申请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自动延期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自动延期一年处理。

第三条 毕业班学生的违纪处分至毕业日未到期的,不予解除,延迟毕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待解除处分日期到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材料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材料,按照流程予以解除,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到期。

(二)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接受处分,主动认错,真诚悔改,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1个月1次),综合表现有明显进步。

(三)在受处分期间,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未再受学校各类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各方面表现良好,对辅导员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且学习成绩有明显的进步。

(四)在受处分期间,热爱集体,乐于奉献,能够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且参加活动的次数不少于5次。

(五)在受处分期间,积极争创文明宿舍,宿舍达到3星级及以上标准。

(六)在受处分期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年度体育达标测

试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

(三) 参加邪教或非法宗教活动者。

(四) 在违纪处分考察期内受到3次及以上各类通报批评或再次违纪受处分者。

(五) 考试作弊严重者。

(六) 其他学校认定违反校规校纪情节和影响恶劣的。

第六条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解除处分决定书与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须完整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同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条 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近期表现,符合第四条解除处分要求的,须撰写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初审。由辅导员对其相关材料做出鉴定,并召开班级会议,学生本人陈述受处分后的表现,本班级民主评议后表决决定,到会人数最低为班级人数的70%。

(二)二级学院审核。所在学院召开院务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三)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对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学生工作部、相关二级学院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网上公示、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部行文并公示,文件下发至所在学院,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八条 解除违纪处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思想汇报、班级民意测评结果、撤销处分调查表、学业成绩单、宿舍星级评定结果、体育达标测试结果、二级学院审核意见。结业生还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其表现突出的详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后,享有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不再受所受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为解除处分找人求情者,不予解除,且延长其考察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