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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3浏览量:366

青岛黄海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教育工作体系,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2019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 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与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

工作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取得青岛黄海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能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在衣、食、住、行、用方面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查实,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同时,对知情不报的学院予以通报。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综合测评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家庭贫困程度、勤俭节约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再借助综合素质测评、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对认定进行修正的办法。

(一)将家庭贫困程度、勤俭节约情况、综合素质以及自立自强表现四个方面的诸多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再将该四个方面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叠加后得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分值。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分值(M)=家庭贫困程度测评分值(J)×60%+勤俭节约情况测评分值(Q)×10%+综合素质测评分值(S)×10%+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分值(Z)×20%。

第十 家庭贫困程度测评

学校将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诸多因素做为衡量学生家庭贫困程度的测评指标,如: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多子女在学、家人长期患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因素。各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组建若干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量化测评,采取无记名在《青岛黄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上打分方式,加权平均后得出申请人家庭贫困程度测评分值(J),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60%。

第十 勤俭节约情况测评

各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组建若干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一学年内在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在校表现以及参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在《青岛黄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上打分方式,加权平均后得出勤俭节约情况测评分值(Q),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10%。

第十 综合素质测评

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组建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依据《青岛黄海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得出综合素质测评分值(S),所占比重为10%。

第十 自立自强表现测评

学院依据《青岛黄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测评办法实施细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得出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分值(Z),所占比重为20%。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 每学年开学,各学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 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 孤儿、

重点困境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二十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十一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二十二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基本标准

第二十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

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即时帮扶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即时帮扶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 孤儿;

五)重点困境学生;

六) 烈士子女;

七)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 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各学院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认定依据自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