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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企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2浏览量:340

青岛黄海学院企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校 企协同育人,培育和弘扬新时代工匠精神,完善学校本科生企业 导师队伍建设,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应用型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导师是为学生配备的行业企业指导教师, 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提前接触企业成功人士了解企业行业发展动态, 学习企业家精神,拓宽人生视野,获取准确的职业定位,树立专业发展目标,使学生的大学成长更具有价值和方向。

第二章  企业导师资格

第三条 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国 家有关本科生教育的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切实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拥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人格魅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五条 掌握学校的基本情况, 了解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和目标,熟悉学校和学院有关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主要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对所聘任导师的专业、职业等不做限制和要求,但必须为企业人士,我校教职工不在遴选之列。

第七条 为了能更好地对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和职业生涯规划 方面的指导,所聘任的企业导师原则上在本行业、专业领域有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三章  企业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了解并掌握学生的思想状态, 以立德树人为导向, 帮助学生建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学习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九条 在本科生指导工作中秉承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恪 守学术道德规范,弘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结合自身专业特 色,不断提高自身在本专业领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业态等方面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水平。

第十条 能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经常与其探讨社会热点问题,帮助学生养成理性思考的能力、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以及积极阳光的良好心态。

第十一条 熟悉学生的个性特征,帮助其进行正确的大学生涯规划,特别是在大三学年要加强对学生的就业、创业、职业生 涯规划、专利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其充分做好走出校园、走向社会的准备。

第十二条 被聘任的导师可采取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学生进行指导,通过座谈讨论、专题讲座、学术报告、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学生的思想、 学习、生活情况,解答学生在成长成才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第四章  企业导师聘任

第十三条 企业导师实行聘任制, 由各二级学院根据聘任条件自主聘任,每一届聘期原则上为二年,不称职者二级学院有权随时对其解聘。

第十四条 拟聘任的企业导师与学生之间互相公开信息,填写志愿并进行双向选择,学院将根据志愿并结合导师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名单做最终调整。原则上按照师生比不高于 1:200 配备, 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多配备企业导师,减少企业导师所带学生数量,一个专业至少配备 1 名导师。

第十五条 企业导师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影响本科生指导工作的,经二级学院审议,可取消其企业导师资格。

第五章  企业导师的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导师每学期应该与所指导的学生至少见一次面,做一次主题报告,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也可通过电话、QQ、微信等多种途径与学生保持常态化联系。

第十七条 导师能够从内心深处关爱学生成长成才,对于学生提出的疑惑或困扰应该及时予以充分细致的解答,同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导师应该结合自身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验, 通过言传身教,帮助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建立正确的择业观,为毕业后走向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第六章  企业导师的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成立“企业导师管理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企业导师的聘任、考核、评优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每学期末,二级学院 “企业导师管理考核小组” 通过导师自评、学生测评、学院审核等三个环节对企业导师的工  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末,学校组织召开一次企业导师座谈会, 邀请企业导师交流心得,分享经验,同时对本年度的“优秀企业导师”进行表彰。

第七章  导师待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导师对学生的指导服务应视为自愿行为和 义务工作,学校和学院不发放任何报酬,外地导师往返的交通、住宿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被评为 “优秀企业导师” 的人士(约占30%比例),学院将为其发放荣誉证书,并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在企业导师遴选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