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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条例(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04-10浏览量:85

青岛黄海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条例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生的住宿行为,保障学生住宿的基本权利,创建和谐文明的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须按学校规定申请、审批。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专科生和本科生住宿管理,研究生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生住宿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在校内住宿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住宿配套设施,接受住宿的相关服务;

(二)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做出合理、公正的工作评价,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三)在公寓内开展正当、有益,但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的文化活动;

(四)参加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教育、服务活动;

(五)对公寓管理中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在校内住宿学生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

(二)配合学校住宿管理,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

(三)爱护学生公寓区内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四)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生活作息;

(六)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承担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引发的相关责任后果;

(七)尊重其他住宿同学正常的学习、生活权利,尊重公寓管理服务人员的劳动;

(八)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九)积极参与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情。

第三章 住宿、调宿和退宿

第六条 学生在校内住宿:

(一)新生报到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住宿手续,根据学校的安排住宿;

(二)学生因参军、休学等学籍变动或校外住宿返校等需要入住宿舍的,须重新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对要求在学生公寓外租房居住的学生,依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黄海学院学生在校外住宿申请表》,同时由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和学生本人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欲租房屋房产证、三甲以上医院病历证明、户口本(证明户主与学生关系的单页)、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学生本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同学生所在学院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所在学院向学生和家长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在校外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完全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承担。

(二)申请人须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学校公寓内不再保留床位,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两日内搬离宿舍并带走所有个人物品,做好宿舍公共物品的交接和回收,做好钥匙的交接,逾期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退宿者本人承担。

第八条 学生调宿: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的,须经相关单位批准同意后,按规定通过智慧学工系统办理调宿手续。

第九条 毕业生退宿:

(一)为不影响学生宿舍调整和下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毕业生须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宿舍。

(二)毕业生在办理完其他各部门离校手续后,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由公寓楼管理员到本宿舍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宿舍钥匙,在离宿签证上签章。

(三)室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予以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特殊情况退宿:

(一)学生有出国学习、参军、休学、转学、退学、保留学籍或开除学籍的,须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二)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外出实习或访学、休学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的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休学学生不保留床位,私人物品由个人保管,复学时重新安排宿舍。退学、结业、实习、访学、休学等情况,学校根据《青岛黄海学院退学退费管理办法》,结合其实际住宿时间,办理住宿费退费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的住宿、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畅通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渠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定时安全严管、卫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出学生公寓,如无法正常人脸识别,需持有效证件登记核实后出入,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三条 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允许,男士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公寓,女士一律不准进入男生公寓。

第十四条 寒、暑假管理:

(一)寒假、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实行相对封闭管理。各宿舍最后离开的学生检查宿舍水电关闭情况后,应主动与值班室联系,封闭宿舍门;封门期间除学校必要维修等工作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启封;开学前所在宿舍第一个成员进宿舍前要主动与值班室联系登记启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宿舍内逗留。学生离校时应把自己的贵重物品带走或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二)假期留校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按照“谁留人,谁负责”的原则,经二级学院审批、学校核准后办理住宿手续入住。各二级学院要及时掌握留校学生的基本情况,重点做好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范工作。

(三)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服从学校安排,办理集中入住。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在住宿期间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宿舍秩序:

(一)在公寓区内不得进行打球、跳舞、玩游戏、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正常休息与学习的活动;

(二)双休日和节假日在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的前提下可适当进行一些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

(一)严禁晚归,特殊情况晚归者须办理晚归请假手续,出示完美校园进行身份和人脸识别验证,并在值班室登记晚归原因;

(二)原则上夜间不得外出,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外出者,要向值班室做好登记,并通知辅导员;

(三)严禁夜不归宿。

(四)公寓执行严格的作息时间,特殊情况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注意个人卫生,自觉维护室内及公共场所清洁:

(一)每天由值日生打扫宿舍,学生本人整理床铺,个人物品(如床单、枕巾、毛巾、被罩等)应干净整洁,并按统一要求摆放整齐;

(二)做好垃圾分类,禁止乱丢杂物,随地吐痰、泼水和在盥洗池内倾倒垃圾,禁止在墙上乱刻、乱画、乱挂、乱贴、乱钉;

(三)严禁从窗户丢弃任何物品,不得在阳台、窗台和天台等处摆放任何有可能形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四)严禁在楼道、自习室等公共区域内堆放、悬挂个人物品;

(五)公寓区内禁止带入或饲养各种动物及其它有害生物。

第十九条 禁止学生在公寓区内从事任何形式的推销及其他经商活动。

第二十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在公寓区乱停、乱摆、乱放各种车辆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各类交通工具,严禁电瓶进宿舍充电。

第二十二条 严禁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观看淫秽视频等违法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自救、逃生等安全技能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安全专题讲座和1次专题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不断改善学生公寓的安全设施,设立必要的紧急通道、安全警示装置、火灾预警监视系统、恶性用电识别装置等,通过技术手段防止火灾发生。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条件保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添置和更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须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每周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工作,建立防火巡查记录和工作台账,注重防火知识宣传,加强消防“四个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以任何理由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燃气炉、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类及热得快、电热锅、电水壶等大功率物品;严禁在公寓区内以任何理由使用电热毯、电吹风(学校规定位置除外)、应急灯、变压插座等电器;严禁在公寓区内为具有储电功能的充电设备及各类电器充电(经学校允许,因学习、生活需要而自备的手机、手机充电宝、笔记本电脑、剃须刀等除外),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自更改供电线路、私拉电线或网线、私装电灯或插座、在配电设施或线路上乱挂物品和在宿舍内点蜡烛、蚊香等行为;离开宿舍应关闭关计算机、不拔充电器、不关插排电源等。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吸烟、喝酒及存放、携带烟酒;严禁在公寓区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严禁在公寓区内焚烧纸张或杂物、燃放鞭炮、做饭等。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携带和存放尖头剪刀、壁纸刀(因学习需要等特殊情况使用时由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管制器具等违禁物品。

第三十条 不能私自更换房间或床位,禁止转借、出租个人床位,严禁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不得擅自将本宿舍的钥匙转交给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严禁撬门破锁。宿舍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从窗户、阳台出入宿舍,未经允许不得到楼顶天台。

第三十三条 学生搬进或搬出大件行李等物品时,要主动出示自己的学生证,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发现宿舍门锁被换或宿舍物品被盗时,第一时间向值班室报告,保护好现场并配合有关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离开宿舍要关窗落锁,在宿舍休息时也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未带钥匙无法进入宿舍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借用备用钥匙,开完门后及时归还。

第六章 设备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批准的收费标准,配备学生公寓物品及设施。

第三十八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内的水、电、暖、床架、壁橱、桌椅等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设施,不得私自移动位置或改变布局,不得故意损坏、丢弃。如设施出现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责任人需照价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成员均摊;恶意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开通并使用网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要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做到“人走断电,人走水停”,杜绝浪费现象。

第四十一条 学生要遵守学校水电使用制度,树立节水节电意识,超额用电的,应自觉购买使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要主动学习消防知识,自觉爱护消防设施,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

 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部公寓服务中心,配合各二级学院负责全校学生住宿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公寓服务中心职能:

(一)代表学校落实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会同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公寓的日常管理和生活服务;

(二)负责公寓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确保学生公寓楼周边及楼内设施完好,做好对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

(三)负责学生公寓的分配与调整,学生住宿、退宿手续的办理;

(四)负责学生公寓卫生工具的配备与管理;

(五)负责督促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公寓的卫生保洁,维护学生公寓的生活秩序,保障住宿学生的权益;

(六)负责学生公寓区内学生违纪事件和不文明行为的检查、监督,申请、提报或建议对违纪学生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七)负责做好学生公寓管理星级文明宿舍和优秀舍长、星级十佳辅导员的评比表彰;

(八)负责对在公寓参加志愿服务岗学生的教育、管理和考核;

(九)加强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贴近学生需要的公寓文化建设活动;

(十)负责对学生公寓各服务单位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后勤保障部、校园规划建设部根据学生宿舍设施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审核年度维修、改造、更新、补充方案及预算等。

第四十六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公寓服务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或协助驻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或案件;负责定期对学生公寓消防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灭火器。

第四十七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保证学生公寓水、电、暖的正常供应,积极协助公寓服务中心做好公寓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楼周边环境的保洁及绿化。

第四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公寓服务中心负责本专科生住宿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卫生检查,确保宿舍的和谐与安全;做好宿舍的规划、安排等工作。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要积极探索学生宿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逐步完善二级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工作进公寓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发挥学生公寓的育人作用:

(一)二级学院领导干部及辅导员要深入公寓检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情感沟通,解决学生实际困难;

(二)加强学生安全意识、文明意识的教育与引导,强化对学生住宿行为与表现的检查与管理,负责学生宿舍内部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确保学生宿舍内安全稳定;

(三)及时调查处理学生在公寓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四)加强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贴近学生需要的公寓文化建设活动;

(五)会同公寓服务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公寓自律委员会等学生公寓自我管理服务组织,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学校公寓自律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一)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公寓服务单位等的联系;

(二)开展星级文明宿舍评比、公寓文化创建、公寓安全知识宣传等活动;

(三)协助学校开展公共卫生检查、安全隐患查处、文化氛围营造、学生宿舍联谊、公寓信息传达、学生意见反馈、先进典型选树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学生公寓自律组织主要职责有:

(一)积极推进二级学院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二)负责所属学生公寓各项制度的宣传,办好公寓楼宣传栏;

(三)负责所属学生宿舍内不文明现象、违纪行为的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所属学生宿舍内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向二级学院反映。

第五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设立学生社区,为心理咨询、党团组织和安全保卫工作进学生公寓创造条件。

第五十三条 每个公寓楼设立辅导员工作室,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行为管理和应急事件的处理,并以学生公寓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丰富学生公寓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奖励:

(一)学校每年依据公寓日常量化(安全、内务、卫生、纪律、公物),星级文明宿舍创建、日违纪提报处理、学习等指标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学生公寓管理考核成绩是考核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干部和公寓管理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者,给予当事者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若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因宿舍成员相互袒护而不能查清责任时,则每个成员均被视为责任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在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时,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黄海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条例》(校字〔2011151号)同时废止,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