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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04-10浏览量:170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和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明确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黄海学院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本校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发展个人的兴趣、爱好与特长、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而自发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各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领导。

第三条 学校社团指导委员会,校团委宏观领导全校各学生社团并对各社团进行工作指导,学院团总支对挂靠本单位的社团进行具体的管理。学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校团委领导下负责管理、服务、监督各学生社团的工作。

第四条 社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高雅、富有成效的活动,为社团成员提供成长和发展的舞台,活跃、繁荣校园文化,配合学校创建一个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社团的主要成员为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六条 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研究类、学术科技类、兴趣爱好类、社会公益类、创新创业类的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申请一个类别,且确定之后不得私自变更社团类别。

第七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确定主要负责人, 发起人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需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

(三)筹备组成员中,必须有一位教师,即该社团的指导教师。

(四)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五)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成立社团:

(一)与已登记的学生社团类别及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二)同乡会同民族会等性质的学生团体。

(三)宗教类学生团体。

(四)有校外盈利性商业性组织扶持的团体。

(五)申请材料准备不充分或不真实,学生社团成立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成立的其他类学生团体。

第九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填写《青岛黄海学院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并提交章程、社团负责人登记表等材料一式两份,经社团联合会审核,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所在学院团总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学校团委批准后,相关资料回执交社团联合会秘书处,社团即可正式成立。

(二)批准成立后,由社团联合会向全校公示,社团也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 社团组织机构设置

(一)社团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数,组织人员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但至少应有3名。社团组成人员情况(社团会员登记表)须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二)社团应聘请指导教师指导社团开展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第十一条 社团名称应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带有明显商业广告性质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二条 社团在经挂靠单位同意后,可刻制各种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可以使用有代表性的图章,但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社团在刻制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之前,应向社团联合会上交申请材料以便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括刻制图章的目的、图章适用范围、图章小样、图章设计说明、保管人员联系方式等。学生组织任何图章不具备法律效益,不得代表组织行使相关权力。

第十三条 社团可以出版自己的刊物,鼓励社团建立自己的网站,社团在出版刊物前应经挂靠单位审批,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且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国家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大力扶持各学院成立学科性、专业性、课程性社团,使学生社团百家争鸣,社团活动百花齐放。同时,严格兴趣类社团的审批,杜绝低级趣味社团的成立。

第三章  社团会员

第十五条 青岛黄海学院所有在校本专科学生,凡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爱好,愿意加入一个社团组织,均可称为社团会员。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要遵从社团的统一管理,按照要求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各项事务。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社团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社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社团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社团给予维护。
(五)在会议和社团刊物上,参加关于社团工作的讨论。
(六)在被迫中断活动期间,有知情和反映的权利。

(七)自动退出社团的权利。
第十八条 社团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文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参加社团活动。
(三)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社团工作任务。
(四)维护社团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友爱精神,互相帮助。
(五)维护社团的荣誉和利益。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应奉行公开、诚信原则,对外宣传、出具公告等必须署名,不得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社团审批活动中不得参入商业盈利、宗教、非法等因素,违者3个月内不得举办任何活动,严重者将对社团进行注销处理。

第二十条 社团一般性活动申报应提前一周将《社团活动申请表》及活动方案交社团联合会、挂靠单位、校团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活动信息回执社团联合会相关部门。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应提前两周将活动方案报社团联合会审核,经学校团委批准后即可举办:

(一)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三)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活动。

(四)其他需要学校审批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可以举办与本社团宗旨相关、旨在提高广大同学素质和技能的培训班,但须至少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挂靠单位、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举办。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应经挂靠单位、校团委审批,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或协议,若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则由社团指导委员会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进行宣传活动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社团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活动总结、通讯分别上交办公室和新媒体中心。

第二十四条 所有社团活动的内容,必须经过社团联合会、挂靠单位、校团委的审批。社团活动一定要做到有明确的意义、严密的组织、严明的纪律、周到的服务,活动能够体现我校学生高度的文明和自治,使每个活动取得优良的成果。社团联合会相关部门要对活动的各项指标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入会无需缴纳会费,不允许以社团名义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和从事未经许可的盈利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团经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向所挂靠单位、校团委申请划拨。校团委每年划拨团费的20%用于社团活动,各社团分配比例根据社团活动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社团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不花钱也办事的原则,节约使用经费。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用品、奖品等的开支,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或不正当开支,否则,一经发现,即追查当事人责任,并追回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器材,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账目。社团财产其中由学校出资购置的,为学校所有,若为社团成员出资购置,则为社团集体所有。

第二十九条 社团固定资产要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社团换届时,由社团联合会负责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的移交,社团固定资产记录不能有任何差错,否则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社团经费的账目由专人负责,各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资产专管员。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社团到社团联合会履行注册手续。

第三十二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指导教师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需提交变更申请,经挂靠单位、校团委同意后,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变更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情况需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以社团名义举办活动时有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开展不正当活动。

(七)出现其它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注册手续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册期内要求自行解散的社团,经挂靠单位核准,报社团联合会备案。解散的社团要妥善处理遗留经费和物资,个人物品归还本人,其余物资和经费交社团联合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学校团委有权对其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弃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但未见转好。

(四)连续一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盗用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社会成员长期不足10人的。

(七)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社团活动应分清责任。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重大错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均视为本社团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应按时出席社团联合会召集的会议,积极参加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活动,完成社团联合会交办的任务。

第七章  社团奖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根据《青岛黄海学院学生社团工作评优办法》,对社团日常各项工作进行学年评优。社团奖评工作由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导师团,以及社团和学生代表开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1231日起实施的《社团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共青团青岛黄海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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