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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11-01浏览量:845

青岛黄海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中的重要作用,学校决定成立青岛黄海学院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改革开放,发挥专家的作用,团结广大实验室工作者,研究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合理布局、实验室科学管理、技术物资的有效保障等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个人。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学工作部、财务部、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二级学院(实验中心)领导、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专家组成。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学工作部领导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负责审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组织实验室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

第九条 负责学校新增实验室建设论证评估,以及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合并论证评估工作。

第十条 组织评议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立项工作,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与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审定,提出改进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技术物资工作及实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要深入到实验室工作第一线,对实验课及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应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五条 工作组织程序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没有规定的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长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