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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06浏览量:2314
学函字[2017]53号
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文〔2007〕44号)、《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教〔2015〕51〕号)、青教办《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至2018学年各级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2017〕128号文件要求,结合《青岛黄海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7-2018学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严格标准
各学院在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文〔2007〕44号)、《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教〔2015〕51〕号)及《青岛黄海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掌握评审条件及程序,在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到零错误、零失误、零腐败、零投诉。
二、关于评审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奖励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年级、专业和班级排名前20%,德育分成绩在100分及以上,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者优先。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名额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各学院在籍14级、15级、16级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量化名次、资助工作成效等因素予以适当倾斜。(具体名额见附件)
3.评审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4. 评审程序:
   (1)学习:各学院组织教师、学生学习《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文〔2007〕44号)、《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教〔2015〕51〕号)及《青岛黄海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2)申报:10月9日,经过困难认定的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评审:10月10日-10月18日,学院评审、推荐。10月19日上午9:00前,学院上交电子版、纸质版材料,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核查。
   (4)公示:学院评审无异议后,学院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师生如有异议,可书面向本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上报:10月25日,上报青岛市教育局。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和标准:
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任何纪律处分,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感恩奉献,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德育分成绩在85分以上(需注意:按照《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扶贫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青教通字〔2016〕52号)要求,持有《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2.名额分配: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各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量化名次、资助工作成效等因素予以适当倾斜。(具体名额分配见)
  3.评审原则: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评审程序:
   (1)学习:各学院组织教师、学生学习《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文〔2007〕44号)、《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教〔2015〕51〕号)及《青岛黄海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2)申报:10月9日,经过困难认定的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评审:10月10日-10月18日,学院评审、推荐。10月19日上午9:00前,学院上交电子版、纸质版材料,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核查。
   (4)公示:学院审核无异议后,学院内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师生如有异议,可书面向本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内予以答复。如对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上报:10月25日,上报青岛市教育局。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代发银行,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划入卡内。学校会及时准确的将银行储蓄卡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学生银行储蓄卡,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及时到位。
四、其他材料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按年级由低到高顺序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汇总申报表的同时,要及时将学生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按报表序号排列汇总上报将获奖和受助学生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按照“办卡”和“不办卡”分开整理,在右上角标明序号,同时保证身份证复印件排列与上传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学生信息顺序一致)。
1.复印件必须清楚,且用A4纸顺向复印,不得上报传真件;
2.二代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正反两面顺序复印,且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不得上报户口簿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学籍号、户籍、生源地等基本情况,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为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依据。
(三)要建立资助工作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受助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不少于5年备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材料报送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二份)、顺序与汇总申请表顺序一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申报表、国家助学金汇总申报表(电子版)。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开卡明细表(电子版、纸质版)。
(四)获奖学生身份证复印件(A4纸正反面打印)顺序与汇总申报表一致,开卡在上,不开卡在下,分别报送。
(五)各学院公示的电子照片。
(六)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电子版、纸质版一份。
(七)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纸质版一份、电子版)
未尽事宜,请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董晓
                                             学生工作处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