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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税费扣减政策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24浏览量:10610


一、适用对象

(一)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企业;

(二)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的企业;

(三)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上述企业指属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主要政策

(一)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7800元。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操作流程

(一)资格确认

1、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①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②企业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2)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①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情况”表);

②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③企业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情况”表)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情况”表)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的,享受税费扣减政策不需要进行资格确认。

(二)信息采集

纳税人当年度首次申报享受优惠需先进行信息采集,否则不能享受企业招录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信息采集路径如下: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中的“企业重点人员采集”和“企业退役士兵采集”模块,分别采集吸纳的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信息,填写《企业重点人员采集表》《企业退役士兵采集表》。

信息采集也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申报减免

纳税人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减免。

1、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增值税。

2、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0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第30.1行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第30.2行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应的“金额”栏内填写减免税额。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企业所得税,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1行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应的“金额”栏内填写减免税额。

(四)留存资料备查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企业留存:1)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2)《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的附件)。

2、招用其他重点群体的企业留存: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情况”,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的附件)。

3、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留存: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3)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财税〔201921号文件附件)。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63号)

五、注意问题

1、201911日起,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为由备案改为备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2、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或退役士兵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或本退役士兵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5、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纳税人在202112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