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03-校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9浏览量:8754

青岛黄海学院文件

院字〔201342

关于印发《青岛黄海学院校舍管理办法》的

  

 

各单位、各部门:

为明确校舍管理职责,落实校舍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学院校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校舍管理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青岛黄海学院校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黄海学院

                                 2013年5月20

 

 

 

 

 

 

 

 

 

 

 

 

青岛黄海学院校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校舍管理职责,落实校舍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学院校舍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舍是指学院的一切教学、办公、生活、校办产业等房舍。

第三条  校舍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校舍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校舍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为后勤处,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全院校舍、构筑物的维修维护,确保校舍的使用安全;

2、负责教师公寓、招待所的入住审批与管理;

3、负责全院校舍分配材料、维修记录等资料的存档工作;

4、负责全院房屋平面图的绘制、房屋维修维护统计工作;

5、负责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对校舍安全进行常规性检查工作;

7、负责受理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校舍维修申报工作;

8、负责校舍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校舍的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办公用房、教学科研实训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后勤用房等归口管理部门。

行政用房归口管理部门为院办;

教学科研实训用房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

学生公寓归口管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招待所、教师公寓、水电暖设施、餐厅、仓库、绿化设施、校园景观点、校园构建筑等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处;

图书馆、体育馆、体育场等场馆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实训中心、胶南校区、华东校区校舍管理由校区总务科负责;

第六条  校舍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所属房屋的分配、调整、登记、造册工作;

2、负责向学院后勤处报送已分配房屋的“房屋分配审批表”和“房屋分配统计汇总表”、“校舍维修申报汇总表”等报表;

3、负责对闲置房屋进行收回,确保已分配房屋的有效使用;

4、负责对房屋的日常管护工作,确保房屋及设施安全、完好;

5、负责对所管辖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做好登记并上报校舍主管部门。

第三章  校舍管理人员的配置

第七条  按照管理需求,校舍主管部门要设立专职校舍管理员,归口管理部门要设立兼职校舍管理员,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校舍管理员由其单位或部门资产管理员兼任。

第八条  专兼职校舍管理员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校舍管理职责,落实校舍管理责任,确保本单

位使用的校舍安全和完好。

第九条  专兼职校舍管理员岗位变更须向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批准后,将岗位变更审批材料报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备案。

第四章  房屋的分配审批与调整

第十条  房屋的分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节约的原则实施,学院按房屋的使用性质划拨后主要由各校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第十一条  教学、办公、实训、学生公寓、教职工公寓、商业用房审批程序:

1、教学、科研、办公、实训、学生公寓类用房分配审批程序:使用单位校舍管理员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校舍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批-----房屋分配------后勤处备案。

2、教职工用房分配审批程序:

集体宿舍:申请人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勤处批准-----公寓楼入住----后勤处备案。

单间宿舍:申请人申请-----人事处资格审核-----后勤处房源审核-----董事长批准------公寓楼入住-----后勤处备案。

3、商业网点、校办产业等用房分配按照合同执行,由后勤

处进行备案。未在合同规定之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经营业主申请----合同签订部门审核----财务处审核-----后勤处审核-----

董事长批准-----后勤处备案。

4、校舍租赁由合同签订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后勤处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后勤处备案。

第十二条  办公生活用房分配标准:

1、院级领导、特聘专家:每人办公用房1间,面积不超过30㎡;生活用房2间;面积不超过60㎡;

2、中层领导:每人办公用房1间,面积不超过30㎡;生活用房1间;面积不超过30㎡;

3、教授、副教授:生活用房1间;面积不超过30㎡;

4、已婚在校双职工:生活用房1间;面积不超过30㎡;

5、其他人员,可根据学院现有房屋资源按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6、集体宿舍:教职工公寓大间26.7㎡,4/间,小间23.4㎡,3/间;招待所:2/间。

第十三条  生活用房及其物品设施的配置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水电费,公配物品设施非自然性损坏维修费、房租等费用自理,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足额交纳。

第十四条  各类用房的调整由各校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变动、组织机构调整形成的闲置房屋,要及时对闲置房屋进行收回,并对已发生岗位变动、离职的人员所用房屋及时收回,按工作需要进行合并和调整,避免房屋资源分配不均和房屋资源浪费。

第十五条  各校舍归口管理部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做好房屋分配普查工作,编制“房屋分配/使用统计汇总表”报送后勤处备案。

第五章  校舍的维修维护

第十六条  校舍维修维护范围:楼顶防水、墙面地面瓷砖、玻璃幕墙、内外墙皮、吊顶、落水管、门、窗、玻璃、水电暖设施、窗帘、课桌椅、黑板、护栏、楼顶卫生清理、给排水管道、电缆架、电缆沟、消防设施、路灯、体育设施、校园构筑物等。

1、          楼顶防水及小范围的墙面地面瓷砖、内墙皮、护栏、电缆沟盖、校园构筑物等维修维护由后勤处维修队负责;

2、          吊顶、门、窗、玻璃、水电暖设施、窗帘、桌椅、黑板、楼顶卫生清理、校园构筑物、路灯、体育设施、绿化护栏、给排水管道、电缆架、电缆沟、消防设施等维修维护由后勤处维修科和塑钢车间负责。

3、          落水管维修、玻璃幕墙维修、外墙涂料粉刷、大面积内墙粉刷由基建处负责。

第十七条  校舍大型维修维护要有登记备案表,后勤处要建立校舍维修维护档案。

第十八条  校舍维修维护的申报程序:使用单位校舍管理员

填写校舍维修维护申请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归口部门校舍管理员(汇总)-----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勤处负责人受理----维修人员执行维修任务。

第十九条  校舍维修维护要求:

1、屋门窗应保持完整无损,开启自如,玻璃窗扇齐全,栏杆油漆完好,房屋门应每两年油漆一次。

2、屋架应保持牢固,无锈腐,不松动,不变形,体育馆、图书馆、餐厅、仓库屋架须每年检修一次。

3、屋面(楼顶)应保持不渗漏,无破损,无杂物,平整完好,排水畅通。

4、墙体应保持完好、平直、牢固,不裂缝,不倾斜;外墙面应保持粉刷、勾缝完好,不起壳,不剥落;内墙面、顶棚应保持平整,无脱落等现象。

5、楼内地面应保持平整完好,无空鼓,无裂缝,无破损。

6、楼顶保持清洁无杂物,要经常对排水管道、落水管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完好和畅通。

7、楼勒脚、散水应保持完好;房屋周围应保持排水畅通。

8、水、电、暖设施应定期检测维修,无跑、冒、滴、漏现象,确保畅通安全。

9、楼梯、阳台护栏确保完整,要定期进行油漆。

10、屋内水电无隐患,确保吊扇、电视架、灯具牢固,线路

铺设规范,电路开关等完好。

11、校园构筑物、体育设施、消防设施、路灯、宣传栏等及一切辅助设施应保持坚固、完好,确保无安全隐患。室外各类设施应每年油漆一次。

12、桌椅、窗帘、黑板使用完好,每学期应逐一检修一次。

13、房屋门牌号编写规范正确,维修更换门扇或油漆后要及时编写门牌号。

第二十条  房屋内各类公配物品设施非自然性损坏,实施有偿收费制,收费标准按照学院公配物品设施损坏赔偿规定执行,使用单位或部门提报维修申请时连同交费单一同提报后勤处。

第二十一条  楼内公配物品设施,比如:门扇、护栏、配电箱等部件脱落,使用部门应及时捡拾保存并提报后勤处进行维修,因部件丢失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六章  校舍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舍的日常管理应坚持管用结合的原则,各校舍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校舍管护责任,发现问题立即申报,对人为性损坏校舍设施的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校舍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建立校舍常规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责令使用部门立即整改,必要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校舍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校舍使用单位上报的校舍维修维护申报,编制校舍维修维护汇总表提报校舍主管部门,校舍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修复,修复完毕后要加强对校舍的检查维护,以确保校舍安全无恙。

第二十四条  后勤处、基建处要对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发现危房立即封闭停用,并进行加固或拆除。

第二十五条  汛期或雷暴雨天气坚持配电室、泵房24小时

值班制,保证水电畅通,组织人员对用电设施、落水管、排水管道、楼顶进行认真排查。

第二十六条  后勤处要安排专人对食堂所用煤气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  校舍使用单位在楼内放置大型设备或沉重物资要进行房屋楼层承重申报,未经批准私自放置导致楼层受损或倒塌其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校舍使用单位或部门严禁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严禁对校舍门窗、线路等部位进行改装、拆卸。

第二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校园内严禁私自搭建房屋、设置宣传牌、在路灯间、房屋表面悬挂横幅,一经发现应立即拆除。

第三十条  各校舍使用单位应爱护墙皮,确保所属房屋墙面无乱画,无洞眼,无钉子,无小广告现象。

第三十一条  在校舍和物品设施交接过程中发现非自然性

损坏,或出现丢失、拆卸、串换等现象,应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恢复,必要时可对异常部位(部件)价值两倍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校舍附属设施的申购、验收、变动及报废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校舍建设完毕后,基建处要及时与后勤处办理

交接手续,并将建设相关的档案资料、图纸、房间钥匙转交后勤处。

第七章  校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校舍主管部门和校舍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校舍及附属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校舍专兼职管理人员、水电暖人员应经常对校舍的使用情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查出问题,及时上报,限期整改,确保校舍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第三十五条  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纳入单位部门年终考核成绩,根据检查情况,对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实训中心、胶南校区、华东校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校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抄送:董事会、院务会、党委

青岛黄海学院办公室                     20135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