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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资仓库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4-29浏览量:8463

青岛黄海学院文件

 

 

青黄院后发〔20155

 

青岛黄海学院物资仓库管理条例

 

为规范物资仓库管理,确保仓库安全,保障教育教学物资供应,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教育部物资仓库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物资仓库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物资仓库根据资产类别分为固定资产类、低值品类、材料类、易耗品类仓库;根据物品属性和用途分为:设备类、家具类、低值工具及电器类、办公用品类、卫生及劳保用品类、维修材料类、学生被服装具类仓库。

第二条 学校设一级物资仓库,各二级单位原则上不设二级

仓库,学校物资仓库归口后勤处统一管理,由资产管理科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仓库管理总体要求:安全第一,帐卡物相符;保障供应,物尽其用,预防浪费;分类清楚,排列有序,整洁卫生。

第四条 学校物资仓库是保障教育教学物资供应的重要基础设施,仓库建设应纳入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

第二章 仓库管理员

第五条 根据仓库物资容量和日常工作量等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职责根据资产管理科日常业务制定。

第六条 仓库管理员的任职资格:大专及以上学历;计算机应用能力一级以上;热爱学校,办事严谨,责任心强,服务意识强;有一定的仓储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 仓库管理员要公私分明,不徇私情,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知识;要做到四懂:懂品名、规格、型号;懂一般性能用途;懂保管常识;懂消耗规律;要做到三会:会保管维护,会一般检测验收,会利废节约代用。

第八条 仓库管理员应掌握库存物资消耗规律,及时反映供求和库存余缺情况,根据库存定额编报物资采购计划,保证供应。

第九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严守仓库机密,不断加强自身专业技能学习,相互交流,逐步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第十条 仓库管理列入科室岗位人员工作考评。

第三章 仓库管理目标

第十一条 仓库账物相符率不低于99%,仓库安全管理0事故;物资采购报告审核,物资验收、入库、出库等手续办理正确率100%;确保最低库存量,常规教学物资供应及时;服务满意度90%以上,因故投诉率为0; 外借物资到期归还率98%以上;岗位操作人身安全0事故。

第四章 仓库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仓库环境设置标准:

(一)仓库有唯一的标号,室内外有防火警示牌;

(二)仓库要张贴仓库管理相关规定和各类检查记录本,如《仓库卫生及物品放置日检查记录本》、《仓库安全日检查记录本》、《物资临时借用登记本》;

(三)放置规定数量的灭火器和水桶、脸盆、抹布、拖布、撮子等卫生工具;

(四)仓库入口处应放置桌椅,公示监督投诉电话,放置温馨提示牌,如“请您当面点清所领物品”、“请您在此等候”、“未经批准严禁入内”等提示牌;

(五)工作台面清洁,资料放置整齐。

第十三条 要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现状,对待修的物品要及时申报维修;对废旧维修材料、过期不用的印刷材料、待报废的家具等物资要及时处理;对常年闲置的物品应及时报批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仓库,大宗物品的

搬运由仓管人员指定相关人员进入,进入仓库做到不拍照、不带包。

第十五条 仓库管理要严格做好防火、防水、防电、防盗、防爆、防晒、防潮、防压、防蛀、防腐、防锈、防倒塌 “十二防”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放要严格遵守“三远离四严禁”原则,远离火源、远离水源、远离电源、严禁超高、严禁混合堆放、严禁堵塞通道、严禁堵塞灭火器。

第十六条 保持走道畅通,加强通风,对易燃、有毒危险物品要妥善管理,不宜放置库内的易燃等危险物品要放置室外安全地带,要每天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登记,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仓库内严禁吸烟,使用频率较低的物品要勤翻动,防止自燃或霉变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仓库发生被盗、起火、水淹等事故,仓库管理人员应第一时间果断处理,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尽全力使学校物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五章 仓库账、表、单、卡管理

第十九条 仓库货架或物品存放区域要张贴物品类别标识牌,对物品类别和常用物品名称进行标识;货位要挂物品管理卡片,对物品名称、数量、截至日期、库存上限、库存下限、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标识,贵重稀缺物品、常用物品、常年闲置物品等物品要挂物品管理卡片;零星小材料、螺丝等物品可不挂物品卡

片。要充分发挥物品卡片的有效性,所标注的物品数量要及时更

新。

第二十条 仓库管理员每周将“物品出库单”第一联整理编号后报记账员处,当天发生的入出库单要及时录入电脑,建立完善的物品入库电子明细表、物品出库电子明细表、物品退库电子明细表、物品借用电子明细表、废旧物品回收电子明细表、废旧物品处理电子明细表,并确保以上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仓库管理员要按月整理装订入库单、验收单、供货单、出库单、退库单、废旧物品处理单等单据的第二联,保管限期为1年;列为资产档案管理范围的入库单、验收单、出库单、废旧物品处理单等单据的第一联,保管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二条 仓库管理员月底和月初(每月26日至次月3日)要完成物资月末盘点报表工作,账务员月初进行盘存表账务核对工作,资产科根据帐务核对报表进行实物抽查、盘盈亏分析、责任追究、存入资产档案等系列性工作。

第六章 仓库物资申购、验收、入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仓库管理员根据学校物资发放标准和仓库库存定额(常备物资)在学期末申报下学期物资采购计划。货到后,按规定统一分配。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的非仓库常规库存物资、学校物资配备标准规定属使用单位负责申请购置的物资由使用单位负责申请购置。

第二十五条 仓库申请购置的物资由仓库管理员负责验收,

使用单位申请购置的大宗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由后勤处物资管理员配合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收货验收。

第二十六条 仓库管理员要严格依据供货明细收货,必要时可向供货商索要发票、采购合同。质量不合格,超计划购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不予接收。供应商供货时应先到采购中心确认订购的数量和单价,而后送后勤处仓库。送至仓库的物资由仓库管理员根据供货清单、发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送至使用部门的货物,经后勤处仓库管理员查看货物后由供货商送到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供货清单、发票办理收货验收手续,填写物资验收报告单;送至实验室的由实验室管理员填写物资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供货商持供货单、使用单位开具的物资验收报告单到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购的物资验收合格后,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应在当天办理完入库手续,并将相关单据转交供货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经费购置或自费购置物资应按照学校经费使用规定或费用报销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购买的物资属低值品、固定资产的由经办人持实物并附物资购置情况说明及时到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电子竞赛、科研项目等工作购置的元器件等物资,使用单位要将购物原因、科研成果、物品耗用情况、形成的作品以及作品价值等书面上报校领导批准,批准后由经办人到后勤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入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作品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其作品存放到相关实验室管理,具有收藏性、观赏性的作品存放到博物馆管理。

第七章 仓库物资出库、借用管理

第三十条 物资出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勤处负责人未审批或填写不规范的单据,仓库管理员不予办理。配备标准范围内的物资按照配备标准发放,超标的物资,使用单位拟报申请,经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批准后发放;已交费的学生用品可凭收费单直接到仓库领取,如学生证、服装被褥等;有偿维修项目维修配件领取,由后勤处维修人员持收费单、有偿维修材料领用单到仓库领取;无偿维修项目维修配件领取,须经后勤处处长批准;学生证、各类毕业证封皮的领取须经财务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因火灾、水灾急需的物品;大泵房、配电室设备故障造成的停水断电急需的维修配件;学校接待或会议急需的物品;董事长、分管后勤校领导、后勤处负责人电话通知等情况需求的物品,仓库保管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放,事后通知领取人补办出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季节性或短期使用的低值品要履行借物审批手续,所借物品发生丢失或损坏由借物人原价赔偿。1天以上的校内借物应办理借物单;1年以上长期使用的低值品要履行低值品出库审批手续,出库后记入部门低值品登记明细账。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1天内归还)借用仓库物资,

应严格进行借物登记,当天未归还的,仓库管理员要催促借物人

进行归还。使用单位之间物资借用,须报学校后勤处批准。学校物资原则上不向外单位借用,外单位借用学校物资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借用的物资应按期归还,延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归还申请,报后勤处处长批准。逾期未归还的,后勤处将在学校办公网(办公室QQ群、资产管理QQ群)发布催还通知,通知3日后仍未归还的,对借物人进行全校通报。

第八章 仓库钥匙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仓库钥匙实施责任人责任制,仓库管理员负责本仓库钥匙的保管,下班后锁放到橱桌内,不得转交、外借他人。

第三十六条 仓库钥匙留备份钥匙一套,备份钥匙经仓库管理员签字并蜡封后封存。

第三十七条 节假日或其他紧急情况需启用备份钥匙时,应由后勤处处长批准,并有2人在场,方可启用备份钥匙,并做好备份钥匙启用登记和物资领用数量登记,钥匙使用后及时进行签字并做蜡封处理。

第三十八条 3天以上的节假日,仓库要张贴封条。

第九章 卫生管理和物品陈列

第三十九条 仓库卫生和物品陈列总体要求:干净整洁,分类清楚,排列整齐有序。

第四十条 仓库地面墙面无蛛网,无杂物,无尘土,无垃圾;

仓库桌椅、台架、门窗要做到干净整洁,无灰尘。

第四十一条 仓库物品不得乱堆乱放,做到排列有序,摆放整齐。

第四十二条 仓库垃圾及灰尘应坚持随产生随清理原则,每周五实施仓库卫生大扫除。

第四十三条 仓库卫生和物品陈列实施日检查制,检查情况列入岗位人员考评。

第十章 处 罚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领取物品应遵守学校物资管理相关规定,领取物品应坚持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申报,对造成物资积压和浪费的使用部门,将视情研究对使用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全校通报和问责。

第四十五条  领取或借用物资由部门资产管理员或借物人到后勤处仓库办理手续。借用的物品自下发催还通知3日后仍未归还的,将对借物人进行全校通报。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统一配发的或部门领取的物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外借、挪用和私分;领取的物资未使用或使用后有结余的应及时退还学校仓库。违者,经查属实,进行全校通报,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四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加强物资日常管理,发生物资被盗应及时提报学校保卫处;因保管不善发生物资丢失应原价赔偿,

并及时提报后勤处。发生物资被盗、丢失,且使用单位隐瞒不报

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全校通报。

第四十八条  物资验收报告单按规定由资产管理员或收货人填写,供货商不得代为填写或代签字。违者,将对供应商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其供货资格。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或收货人诱导供货商代填代签的,将对资产管理员或收货人进行全校通报。

第四十九条  货物运输出校门应按照《关于物资运输持证出门的通知》办理《物资运输出门证》,未按规定办理《物资运输出门证》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全校通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黄海学院

                                 2015年6月3

 

 

 

 

 

 

                                                                                                          

印发:各单位、各部门

抄送:董事会、院务会、党委

青岛黄海学院办公室                      2015年6月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