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黄海学院文件
青黄院后发〔2015〕7号
青岛黄海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水电管理,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水电正常节约供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省市有关规章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教职工宿舍水电管理
第一条 教职工在迁出旧居时,不得损坏原有水电设施,经宿管员验收合格并查抄水电表、财务结清水电费后,方可办理宿舍交接手续。如有水电设施损坏,由迁出教职工负责承担修复的工料费,移交手续办清后发生的损坏由接收者负责。
第二条 教职工宿舍因需要增加用电容量,改换电表时,当
事人应到水电管理科办理登记,经专业人员现场查看,符合增容条件的方能改换。私自增容改换的,所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责。
第三条 教职工宿舍装修时严禁改动室内电源线路、用电设施;严禁将供水管道和计量水表改动、移位或包裹在难以察看和维修的位置,否则因维修造成局部开孔、装饰损坏的,维修部门概不负责。厨房、厕所装修造成渗漏水,装修户应无条件负责返修,并承担(本层及全层)返修费用。
第四条 教职工水电费由后勤处按季度抄表,实行按季度预交。老职工预交标准由人事处、财务处根据上一年水电用量核定,新职工可按入住房间标准进行核定。后勤处于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号,将上季度水电费表(纸质版、电子版)转交人事处,人事处核算完毕后,在当月工资中进行多退少补,于3号转交财务处。离职教师的水电费由后勤处单独抄表,在离职交接单中注明使用金额,由人事处核算后在工资中进行多退少补。
第二章 学生宿舍用电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安全用电,杜绝事故的发生,学生宿舍用电执行“定负荷、定量使用、超量收费”规定。根据学院规定,四人间用电设备同时使用不超过2KW,六八人间宿舍用电设备同时不超过1kw。有特殊需求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准使用。
第六条 学生宿舍内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
电热毯等电热器具,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严禁擅自改动、加装和拆卸学生宿舍内任何用电设施设备;禁止从电源线、灯具上乱接电线;禁止在电线、灯具上挂绳子、晾衣服等。违者由公寓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全院通报,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责任;水电管理科配合宿管科每学期进行2次以上相应的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八条 非专业人员禁止开启配电箱,禁止私自更换保险管和断路器。违者承担所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责任,并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全院通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学生宿舍水电查抄流程:水电管理科每月24日至28日查抄学生宿舍水电表指数,每月29日至次月3日将水电表指数录入电脑并形成核对表,次月3日提交宿管科;4日至8日宿管科将公示核对结果随时与水电管理科对接,并于8日将核对无误的水电表反馈至水电管理科;水电管理科于每月9日-10日编制水电交费正式表,后勤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分别送财务处和宿管科。
第十条 学生搬离宿舍,由学生入住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学院,清查所用水电设施完好情况,并收缴水电费和物品设施损坏相应的费用。
第三章 公共场所水电管理
第十一条 各阅览室、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所在管理部
门应加强水电管理,根据需要随时调整照明灯数。
第十二条 各院、处、室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如需更换线路或将原铺设线路封闭在吊顶内,须先到水电管理科申报,经测算、允许后方可实施。竣工时,水电管理科对电气线路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由此而引发的水电异常由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消防栓供学校消防灭火专用,由学院专业科室专业人员使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态,出现异常及时提报后勤处水电管理科处理。
第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注意节约用水,随手关好水龙头。学生宿舍和公共场所及生产科研等单位的大型用水设施,要确定专人管理,严禁跑、冒水造成浪费或淋、浸、泡坏仪器设备和设施。发现自来水跑、冒、滴、漏,要及时通知水电管理科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绿化用水应充分利用山水、塘水,尽可能减少自来水和消防水使用量。特殊情况需使用自来水、消防水,应先经水电管理科或消防科审批,使用时一般避开用水高峰期,浇水时要有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私自拆毁、损坏公共场所的灯泡、灯管、继电器、镇流器、应急照明灯、指示灯等。
第四章 承包经营业户水电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外承包经营业户用水用电应严格遵守以上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校内外承包经营业户需加装水电配套及计量设施的,应先提报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水电管理科予以办理,其工本费按承包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校内外承包经营业户应按经营租赁合同规定,及时缴纳水电费,水电价格执行承包协议相关条款。逾期不交者,视为违背经营合同,由财务处出具领导签字的水电费欠交明细,转交后勤处,后勤处向欠费业户下达三日内交清水电费,否则,界时给予停水断电,并付诸实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经营业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校内外承包经营业户水电查抄流程:水电管理科每月24日至25日查抄业户水电表指数,每月26日将水电表指数录入电脑并形成核对表,反馈业户核对;每月27日至28日业户根据核对结果随时与水电管理科核对水电表;双方确认无误后,水电管理科于次月3日编制水电交费正式表,后勤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分别送财务处和经营业户。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本校供水、供电涉及的用户和水电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本办法,并以上述法规和文件作为违章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违章者将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全校通报、追收费用、赔偿损失等,情节严重、产生恶果、触犯国家法律者,
提请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各类水电使用的违章行为,对情节严重者提报学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试行。过去颁发用水用电管理的制度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青岛黄海学院停水停电申报审批流程
2. 青岛黄海学院商户用水用电申报审批流程
3. 青岛黄海学院停水停电申报审批表
4. 青岛黄海学院商户用水用电申报审批表
青岛黄海学院
2015年9月1日
印发:各单位、各部门
抄送:董事会、院务会、党委 |
青岛黄海学院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印发 |
附件1
青岛黄海学院停水停电申报审批流程
附件2
青岛黄海学院商户用水用电申报审批流程
附件3
青岛黄海学院停水停电申报审批表
申请单位 |
|
申请单位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1、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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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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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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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 停电□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年 月 日 时 分 |
停水□ 停电□
范 围 |
|
停水□ 停电□
理 由 |
申请停水、停电运行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后 勤 处
审核意见 |
水电管理科
测算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后 勤 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董事长
审批意见 |
董事长 (签字)
年 月 日 |
后勤处水电管理科落实情况 |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注:1、填表时请在停水或停电相应方框中□画√
2、该表审批完后由申请单位交后勤管理处具体落实
3、请在结束前10天提出申请
附件4
青岛黄海学院商户用水用电申报审批表
申 请 单 位
(全称) |
|
申请单位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1、办公电话 |
|
2、手机 |
|
用水□ 用电□
时 间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用水□ 用电□
范 围 |
|
用水□ 用电□
理 由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校方签协
代表或主管部门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后 勤 处
审核意见 |
水电管理科测算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后 勤 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董事长
审批意见 |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水电管理科
办理情况 |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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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表时请在用水或用电相应方框中□画√
2、该表审批完后由申请单位交后勤管理处具体落实
3、请在合同到期前10天,重新提出申请,否则到时断水断电
4、请在每月的15日前到财务结清上月水电费,否则到时断水断电
5、提出用水用电申请时,附上合同复印件(水电费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