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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资产管理十条禁令
发布时间:2018-06-30浏览量:16266

资产管理十条禁令

 

  禁止擅自出借、出租、转让、处置学校资产。

  禁止擅自拆卸、改装、变卖、串换学校资产。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隐匿、私分学校资产。

  禁止擅自进行产权变动和违规超标准配置资产。

  禁止接受客户宴请和向客户索要钱、物和有价证券。

  禁止未经审批发放物资和将资产带出校外。

  禁止擅自变动、调剂、报废、处置学校资产。

  禁止虚报物资采购计划和接收质量不合格的物资。

  禁止将学校资产数据及相关制度对外泄露。

  禁止阻挠资产调剂和资产流失不反映、不上报,资产丢失损坏不赔偿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将进行问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