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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07浏览量:10002

青岛黄海学院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空调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规范使用,降低能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空调的使用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18摄氏度。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办公室、教室、宿舍以及实验场所处于学校集中供暖区域供暖时间段内不得开启空调。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空调的常规养护,每月1-3号对空调送风口过滤网进行拆卸清洗。
发生不制冷、不制热或漏水现象及时拨打空调售后服务电话或按规定程序向学校采购中心申报维修;
发生线路灼热、跳闸类故障应立即关闭空调,并及时拨打后勤处服务电话。
第五条 空调的使用年限为10年,未满使用年限不得报废,不得更换新机,超过使用年限,能正常使用继续使用。在使用年限内出现自燃性老化或维修成本较高,使用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购置。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加强空调遥控器日常管理,在本单位本部门内实施遥控器借用管理,遥控器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由借物人赔偿。

第七条 开启空调应关闭门窗,如需通风换气,应先关闭空调,严禁开窗使用空调,避免资源浪费。

第八条 离开办公室30分钟以上和下班前30分钟关闭空调,不得出现室内无人而空调开启现象。

第九条 空调开放时,为保持室内空气质量,不宜在室内吸烟,不得在室内存放易产生有害气体的物质。

第十条 各使用部门应自觉爱护空调开关,妥善保管遥控器,避免损坏和丢失。

第十一条 学校督察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各部门空调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空调的单位或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后勤服务处,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青岛黄海学院

                            2018年06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