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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条件
发布时间:2019-10-20浏览量:3039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的初审认定工作已经完成并将结果公示,以下是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1.评审原则: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要严格履行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程序,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要求获奖学生捐赠奖学金。

2.评审对象: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年级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各学院不得推荐、报送一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

3.条件要求:

2018-2019学年度德育分为100分及以上学生有资格参评国家奖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至少有一项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学院,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3%,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4.评审程序:

(1)学习:各学院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及《青岛黄海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2)申报:9月底,学生提出申请。

(3)评审:10月上旬,学院评审、推荐。10月中下旬,学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差额评审。

(4)公示:审核无异议后,校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师生如有异议,可书面向本院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的答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上报:10月底,上报青岛市教育局进行差额评审。

希望同学们能认真阅读评审条件,向认定同学学习,积极进取,努力学习在各方面不断的提升自己,向优秀同学不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