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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0浏览量:8884

各区 (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前 湾保税港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关于印发 〈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 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青人社规 〔2019〕8号)精神,现就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 (以下简称 “安家费”)申领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青岛行政辖区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 (境)外 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二、申领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 (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 本市户籍。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 1年及以上劳动 (聘用)合同;在青自主创业的,须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个体工商户1年及以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请人须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初次就业或创业,以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办理就业登记时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或创办的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日期为准。

(四)申请人须于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 (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并符合青岛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 品住房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 手商品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未婚的, 所购商品住房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 品住房须为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五)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六)申请人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 房 (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费。已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 申请安家费。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申请安家费,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申请人自领取安家费之日起5年内,所购商品住房撤销、变更购房合同或除在青岛行政辖区内新购、置换改善型商品住房之外进行转让、交换的,须根据有关要求退回安家费。

三、发放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四、申领时间

安家费申领工作于2019年6月26日起开始,采取即时申报、按月发放。

五、申领流程

(一)学历确认。

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 (http://rc. qingdao.gov.cn)进入 “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 生上传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PDF 格式)、 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照片;留学回国人员上传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PDF格式)。上传成功后,由申请 人就业地所在区 (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 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 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 “青岛 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二)个人申报。

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也可 到市或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青岛 人才网申请的,由申请人进入 “在青创新创业安家费申报” 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申请人持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结婚证,到市或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缴纳社会保险的,还 须提交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劳动 (聘用)合同原件。

(三)审核发放。

1.对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 业单位就业的,安家费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在其他单位就业或创办创业实体的,安家费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2.对不动产登记情况、享受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等信息,通过国家或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比对,无法比对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全 市有关情况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确认。

3.市、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首个工作 日汇总核实上月安家费的申请情况,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安家费资金拨 付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安家费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六、资金来源

安家费资金由市、区 (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在中 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安 家费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安 家费由市财政和区 (市)财政各负担50%;在其他单位就 业及在青创业的安家费,由单位或创业主体注册所在地区 (市)财政负担。安家费由市、区 (市)两级财政各负担 50%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区 (市)负责全额发放,对于市 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区 (市)财政。

七、相关要求

(一)如实提报信息。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 实,追缴所发资金,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并按照 《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纪追究 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将享受政府住房类补贴政策情况、按政府优惠政策购 (建)住房情况,共享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及时更新维护,部分信息暂时无法实现共享前由相 关部门线下进行核实确认。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资金, 确保安家费及时发放。

(三)强化审核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受理补贴申请的第一责任单位,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要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信息数据 库和发放台账,确保信息规范、材料完备、数据准确。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此前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