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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 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3浏览量:9223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前湾保 税港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集聚优秀人才,更好地服务青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旨在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来青就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

(一)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

(二)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 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

(三)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四)2018年及以后毕业且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本科学历毕业生。

(五)申报人员上学期间为就业状态或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不可申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本科毕业生5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紧缺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发布。

第七条补贴期限。申报人员自申领补贴月份起36个月内可享受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未申领满36个月且要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交暂停补贴申请,待取得新学历再次来青就业后,仍符合现行住房补贴政策的,可按新的学历补贴标准在毕业三年内提交申请,继续申领剩余月份补贴。

第八条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和区市财 政各负担50%;其余由区市财政负担。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补贴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要求在住房补贴申报系统中填写信息提交申请后,由就业单位对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派遣期内进行初次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条补贴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对可通过国家或全市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个人学历、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等信息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对其他无法通过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信息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在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就业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其 中,企业(独立法人)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非独立法人企业以总公司注册地为准。申报工作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补贴申报人员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对享受政府住房类补贴政策情况、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申报人员未婚的,核实申报人本情况;申报人员已婚的,核实夫妻双方情况;市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报人员,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补贴账户情 况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审核申报人员信息,认真核实申报人员 条件,切实做好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 构、住房保障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对申报人员的购房情况、享受各类住房相关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 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资金,确保住房补贴 及时发放。申报人员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已按《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 2016〕56号)要求,申领补贴但未申领结束的人员,按本细则要求领取剩余期限补贴。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