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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高工委〔2016〕031号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4浏览量:7526

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3号)和《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青组总字〔201688号),全市将集中开展一次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是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党规的一件大事,是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从中央巡视组对我省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以及前期开展的全市党费专项审计情况看,党费收缴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党员长期不交、欠交党费,有的基层党组织代扣代交党费,甚至随意缩减党费缴纳基数等。这都是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不强的表现,也反映出一些党组织对党员教育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各高校党委要从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章的高度,把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摆上重要议程,加强领导,严格制度,重在落实,从抓细抓小入手,把党的纪律严起来、规矩立起来。
二、严肃开展检查整改
这次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以《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青组〔20162号)和《中共青岛市教育局委员会中共青岛市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青教发〔2016〕8号)为依据,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自查自改为主要形式,重点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
(一)严格党费核定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总的原则是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企业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 “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其中,“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按第1项第(3)条规定缴纳党费,不得少交或漏交。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第1项第(3)条规定缴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其他类别的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各高校要对照上述标准,对所有在册党员的党费进行重新核定,填写附件1。今后要根据工资的调整,及时重新核定党费。
(二)明确工作阶段
1.全面排查(8月15日—9月15日)
各高校要指导基层党组织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党员,自2008年4月以来的收入情况、交纳党费情况,逐人逐月进行核查、比对,准确计算应交党费金额,稽核需补交党费数额,梳理汇总相关情况,填写并向每名党员发放明白纸(附件2),于9月15日前报市委高校工委思政处。
2.督促整改(9月16日—10月15日)
各高校要结合党费账户专项清理规范和党费专项审计情况,督促指导、协调帮助基层党组织做好整改,查找和解决自身党费收缴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对因不了解党费规定而没有足额交纳党费的,教育引导其主动补交;对补交党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党员和贫困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并逐级报市委高校工委批准(附件3),可少补交或免补交;对补交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难度的,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并报市委高校工委批准(附件6),可在一定时间内分期补交,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对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交甚至不补交的要严肃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
3.规范管理(10月16日—11月5日)
各高校要以这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党费工作制度严格起来、执行到位。凡有自管党费的党组织,必须建立自管党费管理办法。要健全完善党费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公示制度,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监督。各高校党委要按照要求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代表的审议和监督。要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费收缴的政策规定,教育引导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自觉主动地及时足额交纳党费。要加强党务工作者培训,熟悉掌握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政策规定,提高业务能力。
115日前,请各高校按规定比例将党员补交党费上缴至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党费专户,并将开展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及《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7),通过金宏网报“中共青岛市委高校工委思想政治工作处”。
三、准确把握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将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抓手,进行专门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确保工作实效。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具体指导,对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研究,把握不准的要请示报告。
(二)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简单化,确保专项检查稳妥有序进行。要严肃保密纪律,工作文件及有关数据不得向社会公布、不得在网络发布,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加强舆情监控和应对,防止负面炒作。
(三)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落实情况,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基层党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责任落实不够、工作推进不力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严肃问责追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委高校工委思政处。
联系人:王秀婷,联系电话:85912275。
附件:1.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
2.2008至2016年补交党费明白纸
3.生活困难党员少交或免补交党费申请表
4.生活困难党员少交党费情况汇总表
5.生活困难党员免补交党费情况汇总表
6.党员分期补交党费计划表
7.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中共青岛市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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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高校工委 2016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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